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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藤县引进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

时间:2017-08-31来源:中共藤县委员会 作者:中共藤县委员会

中共藤县委员会办公室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藤县引进紧缺人才实施
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乡镇党委、政府,县直机关各部门、各单位,各人民团体:

经县委、县政府同意,现将《藤县引进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中共藤县委员会办公室
藤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25日

为广泛吸纳优秀人才来我县干事创业,满足我县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进一步加大紧缺人才引进力度,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引进对象

我县紧缺专业人才,是指我县经济社会发展重点领域、行业所急需的专门人才,包含通过调动和招录等途径来藤工作且符合我县当年公布的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的高校应届、历届毕业生(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及引进的名额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初拟,并根据每年的实际需求公布)。

引进对象的基本条件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纪守法,具有正常履行岗位职责的身体条件,年龄45周岁及以下,特别紧缺的专业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引进对象具体分为以下几类:

(一)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紧缺专业人才;或符合我县紧缺专业需求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符合我县紧缺专业需求且引进前是省级以上重点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医疗机构、重点学校学科带头人;符合我县紧缺专业需求且引进前是大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三)具有其专业所在行业最高等级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的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紧缺专业人才;符合我县紧缺专业需求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符合我县紧缺专业需求且引进前是中型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

(四)符合我县紧缺专业需求的全日制本科生。

(企业规模大小,参照国家统计局最新《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

此外,自本办法出台后,本县各机关企事业单位根据实际需求自主引进的属我县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紧缺人才,经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议,也可认定为县紧缺专业人才。

二、享受待遇

(一)政治待遇

引进到我县工作的紧缺专业人才,享受以下政治待遇:

1.通过与我县签订协议录用为我县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试用期满转正定级即可聘任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设置比例限制。

2.调入我县事业单位工作,原已有专业技术职称的,按不低于原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若定为管理岗位的,参照梧州市有关规定确定岗位级别。不受岗位设置比例限制。

3.从企业引进到我县国有企业工作,原已有工作经历及职务与级别的,其任职、定级不低于原来的职务与级别。

以上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任职、定级工作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二)生活待遇

生活待遇主要从安家费、生活补贴、过渡性住房保障三方面进行保障:

安家费:由安置补贴、购房补贴两部分组成,安置补贴于报到后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于其本人实名购买本县住房时一次性支付。签订在我县工作5年以上的协议,工作未满5年终止协议的,须按剩余年限退还安家费。

生活补贴:在藤工作5年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外,对引进的紧缺人才给予生活补贴。对享受补贴的人员实行动态管理,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每年负责对其考核,经考核认定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将不再享受补贴。

过渡性住房保障:过渡性住房由用人单位协调解决,过渡性住房的租金、物业管理、水电等费用由其本人先行支付。在引进后的第2年对引进对象发放过渡性住房补贴。 

生活待遇的落实参照以下标准执行:

1.属于引进对象第(一)类,可享受每人24万元人才补贴(安置补贴3万元,购房补贴12万元,过渡性住房补贴3万元,5年内每月生活补贴1000元。)

2.属于引进对象第(二)类,可享受每人19.8万元人才补贴(安置补贴3万元,购房补贴10万元,过渡性住房补贴2万元,5年内每月生活补贴800元。)

3.属于引进对象第(三)类,可享受每人15万元人才补贴(安置补贴2万元,购房补贴8万元,过渡性住房补贴2万元,5年内每月生活补贴500元。)

4.属于引进对象第(四)类,可享受每人9万元人才补贴(安置补贴2万元,购房补贴4万元,过渡性住房补贴1.2万元,5年内每月生活补贴300元。)

(三)其他待遇

1.随迁配偶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参照相应的单位和职务安排工作。配偶同为引进对象的,按对应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2.随迁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县范围内优先择校就读,由县教育部门负责落实。

4.工资福利待遇按我县现行有关规定执行。引进到我县国有企业工作的,可参照全额事业单位月工资和绩效补贴,由我县与引进人才协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缴纳各项社会保险以及住房公积金。 

三、在岗管理

(一)引进对象优先安排使用用人单位编制。编制已满的签约定向事业单位使用县紧缺人才储备中心全额事业周转编制,由县财政按全额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工资待遇。

(二)使用县紧缺人才储备中心全额事业周转编制的人才单列管理,根据签约定向与工作需要安排到县本级事业单位、园区、项目指挥部或国有企业工作。

(三)鼓励人才通过自身努力提升个人专业技能。在人才引进的5年内,获得或提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获得或提升相应执业资格的,按新资格证书载明的日期享受新的待遇标准。

(四)实行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编制身份在用人单位的,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编制身份在县紧缺人才储备中心、派遣到岗位需求单位工作的,由用人单位进行平时考核,由县紧缺人才储备中心进行年度考核,用人单位提供年度考核材料。若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签订协议。

四、其他

(一)成立全额事业编制性质的“藤县紧缺人才储备中心”,由县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加强与紧缺人才的联系,形成跟踪服务和沟通反馈机制。配套设立“藤县人才引进专项资金”。

(二)属于我县紧缺专业人才,是指引进时符合我县当年发布的紧缺人才目录,且在相应紧缺岗位工作的人才。引进对象是否符合享受本办法相关待遇资格,需由用人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报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三)相应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必须为所引进的专业对应的、与其工作岗位相匹配的专业技术职称或执业资格。

(四)引进人才的生活待遇、工资福利从报到之日起算,因办理调档、入编、定级等手续导致工资福利起算时间延后的,应以第一个月实际工资福利为标准补发差额,从县人才工作经费中支出。

(五)本办法只适用于新引进到我县事业单位、国企工作的上述对象。本办法实施前已是我县各事业单位、国企的在岗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六)本办法由县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我县原有的人才引进政策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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