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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解读

时间:2018-01-02来源: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作者:admin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人才优先发展战略,充分发挥我市高等院校及科研院所引才、聚才作用,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人才优先发展的若干措施》(苏委发〔2016〕28号)文件精神,市人社局起草了《关于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办法》,并经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于2017年12月22日正式印发。 

一、修订背景

2011年10月,依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苏发〔2010〕20号)文件精神,我市出台了《苏州市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紧缺高层次人才引进资助实施细则(试行)》(苏办发〔2011〕93号),对在苏高校、院所引进紧缺高层次人才实行20—100万元不等的资助。政策实施六年来,累计共有317人获得资助,市级财政资助金额达1806万元,在助推我市高校、院所集聚高层次人才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该《实施细则》的施行,虽然取得了明显成效,但对照苏州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工作提出的新要求,需要对现有政策有一个新的调整定位。

二、修订过程

苏州市人社局在市人才办的悉心指导下,分类组织多场在苏高校、院所、政府职能部门座谈会,集中听取意见,形成修订意见稿。随后,再将政策修订初稿发市人才办成员单位和在苏主要高校、科研院所,收集反馈修改意见,对相关条款逐条进行研究和完善。该《办法》先后通过2017年第6次市人才办主任会议审议, 2017年苏州市创新工作第九次例会审议,以及2017年市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

三、政策修订的原则和主要创新点

新修订的《办法》在总结原有政策的基础上,以市场化为导向,将政府引导和单位自主引才相结合。内容包括总则、申报范围和对象、申报和认定程序、资助政策、资金管理以及附则六个部分。主要政策创新点在于:

第一,强化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在人才集聚、科技创新中的“桥头堡”作用,强调了单位引进高层次人才的政策体系建设和围绕与苏州发展需求相匹配的优势学科群建设,要求单位提供报备引才政策和《重点引才学科(专业)目录》。

第二,资助对象由原来对人才的资助调整为对引进人才的单位补贴,是单位在引进高层次人才后按合同履行完整年度后的事后补贴,体现了用人单位引才的主体地位。

第三,拓展了引才对象的范围,将高层次人才分为A、B、C三类,一方面体现了政府对人才引进的引导,另一方面也拓宽了政策的惠及面,增加了单位荐才的自主权和灵活性。

第四,依据人才和单位之间的协议年薪或安家(购房)补贴等来建立市场化认定人才的新机制,更能体现人才价值和用人单位在人才评价中的话语权。

第五,增加了给予单位引才补贴之外的其它对高层次人才的激励政策,比如:对于列入各单位年度引才名册的人才本人,购买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不受缴存时间限制,可按还款能力(公积金缴存基数)计算可贷额度,贷款额度放宽至最高限额2—4倍;非苏州户籍子女就学享受本市户籍学生待遇等叠加优惠配套政策。同时,鼓励用人单位在职称评定、科研配套、项目申报、团队建设等方面,给予引进高层次人才更多的事业发展平台和优先申报等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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