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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对外经贸大学优秀博士引进待遇规定

时间:2018-04-19来源:上海对外经贸大学 作者:admin

(沪经贸大办〔2016〕263号,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11日校学术委员会师资队伍建设委员会2016年度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2016年10月19日校长办公会议批准)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吸引优秀博士来我校工作,优化师资队伍结构,根据国家和上海市有关文件精神,特制订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本规定所指享受引进待遇的优秀博士,是指在国(境)内外知名高校或研究机构获得博士学位,具有较高发展潜力,被学校录用为教师(研究人员)岗位,享受常规薪酬待遇的人员。

进入学校高原学科、实行协议薪酬制的博士,其引进待遇按照《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高峰高原学科特殊人才管理办法》(沪经贸大办[2015]188号)的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入选学校各类人才工程、实行协议薪酬制的博士,其引进待遇按相应的管理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已享受学校紧缺人才引进待遇的博士、本规定施行之前进校的博士、在我校工作期间获取学位的博士,其引进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被学校录用在管理岗位、其他专业技术岗位、学生辅导员岗位等岗位、不承担学校规定教学科研任务的博士,其引进待遇仍按原规定执行,不适用本规定。

二、经费来源

优秀博士引进待遇所需经费列入学校财政年度预算,实行预算管理。

三、引进待遇

优秀博士引进待遇包含引进费和住房补贴。标准如下:

1.国(境)内博士

享受引进费人民币10万元;住房补贴人民币10万元。

2.国(境)外博士

享受引进费人民币20万元;住房补贴人民币10万元。

3.近三年来在国内外取得重大学术成果、科研能力特别突出的,引进待遇可以在上述标准上适当提高。

4.新录用博士所在部门可以根据情况给予引进待遇配套,并规定配套经费的使用范围和相应的工作要求。

5.优秀博士享受引进待遇后,不再享受学校现行的其他在编人员的房贴、贴息等与住房有关的补贴。

四、待遇发放

1.发放方式

新录用博士签订聘用合同进校工作后,学校一次性发放引进费和住房补贴,应缴税款由学校承担。

2.发放程序

经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审核、校人事部门审查后,报主管校领导审批。经学校审批后,由校财务处办理发放事宜。

五、合约管理

1.新录用的博士应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首聘合同),明确工作职责、聘期目标、服务年限、薪酬待遇、违约责任等,并严格履行协议。新录用博士的日常管理及考核,根据学校相应岗位的有关管理规定执行。

2.对于服务期未满调离学校或者被解除聘用关系的人员,除应按照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违约责任外,应退回剩余服务期内的博士引进待遇,服务期计算到月。计算公式为:博士引进待遇退款=(引进费+住房补贴)/72*(72个月-已服务月数)。

六、服务期限

享受引进待遇的博士,基本服务期为6年。服务期内的聘任期限按照学校规定执行。

七、附则

1. 本规定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2. 本规定未尽事宜,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3.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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