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珠海出台全国首部人才地方性法规

时间:2013-08-16来源:南方日报 作者:

8月13日,珠海市人大常委会联合市法制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就《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和《珠海经济特区城乡规划条例》两部法律共同召开新闻发布会。

记者在会上获悉,《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是《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实施以来,全国首部人才地方性法规。该条例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了人才的概念,并规定政府部门应当按不少于当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建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资源开发投入。两部法律将于今年10月1日起实施。

首次立法明确人才概念

长期以来,人们对于人才的理解多看中一个人的学历和职称。如今,这种认识有望被打破。在昨日公布的《珠海经济特区人才开发促进条例(下称条例)》,首次通过立法明确人才概念,把人才的界定和分类写入地方立法,成为一大亮点。《条例》第二条规定,人才是指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或者专门技能,进行创造性劳动并对社会作出贡献的,在人力资源中能力和素质较高的劳动者。这意味着,学历不高但有较高专业技能的市民也有望享受“人才”的待遇。

对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局长李伟辉表示,一些特殊的人才并不具备较高的学历水平,但其本人在某一领域或某一方面的实际贡献、业绩,及专业水准达到或接近相应等级高层次人才认定标准的,受到业内人士的广泛认可,可以通过评审进行确定。

“通过这样的规定,建立以能力、业绩为导向,重在社会和业内认可的评价制度,打破学历、职称、文凭的限制,实现人才评价制度的创新。”李伟辉称,这种制度获得了市民的认可,去年全市共有706人申报高层次以及青年优秀人才,今年申报人数突破千人,同比增长43%。

重大人才政策公开听证

除首次立法明确人才概念之外,《条例》在其他方面也颇具创新性和示范性,如建立人才荣誉制度、确定人才开发投入增长机制、实行公开听证和实施效果评估制度等。

此外,《条例》第八条还确立人才开发投入增长机制,规定市、区政府,横琴新区和经济功能区管理机构每年应当按不少于当年地方公共财政预算收入的1%建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资源开发投入和提供保障。

为充分保障人才权益,《条例》还规定重大人才政策实行公开听证和实施效果评估制度,建立人才开发目标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制,明确市政府应定期向人大报告人才开发工作,加大对人才开发工作的监督力度。条例还创设重要人才特殊保障制度,规定了健全人才利益诉求表达机制等内容,保障人才权益。

市人大常委会常务副主任杨金华表示,《条例》的出台有利于营造人才发展的良好环境,增创特区发展新优势,并为广东乃至国家的人才法制建设积累经验。(记者 罗文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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