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在引进急需紧缺人才部分,提出实行特别引才政策,重点引进一批拥有国内外领先专利技术和教学科研成果、能推动云南省重点产业技术突破、能带动高新技术产业和金融服务业发展的特殊人才和创新团队,允许特殊人才自带优秀助手,并不受学历、职称、身份和专业技术人员岗位比例设置等条件限制,省级引进的高端科技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采购的试验仪器设备,经批准,可以自主采购;鼓励社会中介组织积极引才,对环境影响评价、人才中介服务、资产评估(土地、林地和知识产权评估)、金融和信息服务等中介组织引进的人才,所需的购房货币补贴、安家费等人才开发费用可依法列入成本。
《意见》在创新人才激励政策方面,提出鼓励各类人才转化科研成果,允许和鼓励在滇高校、医疗机构、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将职务发明成果的所得收益,按不少于60%的比例划归参与研发的科技人员及其团队拥有;允许各级各类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创办的企业,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可按不少于5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科研机构、高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个人奖励,获奖人在取得股份、出资比例时,暂不缴纳个人所得税;取得按股份、出资比例分红或转让股权、出资比例所得时,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创新人才激励政策还提出建立政府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扶持机制。省科技成果转化与创业投资基金对经认定的科技型创业企业,以投资入股的方式给予支持,同时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参与投资。对科技成果转化给予一定投资补贴,引导和支持金融机构、社会资本对专利技术成果转化进行风险投融资;建立信贷风险补偿机制,银行为高新技术企业利用专利技术成果或中试成果提供融资所发生的损失,经法定中介机构确认后,给予不高于实际发生损失本金部分30%的补偿,每项补偿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意见》提出引导人才合理流动,设立专家基层工作站,专家在基层领衔创办科技型企业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最高可按不少于70%的比例折算为技术股份由科技人员持有。
《意见》还提出提升人才服务水平,大力发展人力资源服务业,加强人才工作法制建设,完善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维护人才合法权益,形成公正、和谐、包容、平等的人才法制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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