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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经济技术开发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奖励办法(试行)

时间:2014-08-04来源:中国博士人才网 作者: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施人才强区战略,加快引进一批与开发区发展相适应、有创业创新能力的高层次人才,根据国家和省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优惠政策,结合开发区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坚持用人单位为主,政府支持、有效配置的原则;坚持引才与引智、引才与引商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在开发区注册登记且纳税的各类企事业单位引进的高层次人才,以及经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研究确定的其他组织引进的高层次人才。

  第二章  范围与对象

  第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应围绕开发区建设发展、产业结构调整和经济增长方式转变的需要,确定重点领域和行业,积极引进。

  第五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重点对象是从事生产、研发、管理等方面的创业创新人才。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国家"人才"入选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

  (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学术技术带头人。

  (四)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山东省"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选。

  (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拥有科研成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六)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位,取得过国际同行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的外国专家及团队。

  (七)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级技术能手,省级乡村之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的首席技师等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

  三章 引进方式

  第六条  引进人才坚持"双向选择、合作共赢"的方针,确保人才引得准、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出成效。

  第七条  除正式调动外,引进人才还可采取签约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兴办实业,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合作设立技术中心和实验室等柔性引进方式。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区人才工作领导小组是全区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党工委组织部,具体工作由组织部负责,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按照工作职能各司其职、密切配合。

  第九条 区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用于高层次人才引进。组织部负责高层次人才资助的申请受理及报批工作;科技局、经发局负责组织专家对高层次人才生产、研发、管理等创业创新项目进行技术评审;区财政局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相关资金的拨付工作。该项资金列入经常性审计项目,接受纪工委监察局监督。

  第十条  凡经审核确认引进的人才,30日内由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高层次人才特聘证书》。实行年审制度,凭证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一条  设立人才表彰奖励制度。开发区设立引进人才突出贡献奖,每两年评选一次,每次评选2人(可以空缺),每人奖励10万元。

  第十二条  凡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须与用人单位签订合同,明确约定服务方式、服务期限、工作内容、工资待遇和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五章 资金扶助

  第十三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5年以上聘用合同的,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视具体情况提供科研、项目启动经费150-200万元;免费按需提供办公场所及厂房(或租金补助);发放安家补贴5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8000元。

  (二)国家"人才"入选者;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奖;"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入选者。视具体情况提供科研、项目启动经费100-150万元;免费按需提供办公场所或厂房(或租金补助);发放安家补贴4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5000元。

  (三)国家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研发机构学术技术带头人。视具体情况提供科研、项目启动经费50-100万元;发放安家补贴3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3000元。

  (四)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一等奖主要完成人,省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山东省"泰山学者"特聘专家(教授),省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山东省"万人计划"第一层次人选。发放安家补贴2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2000元。

  (五)在海外取得硕士以上学位,并在海外知名高等院校、科研机构、金融机构、世界500强企业等单位连续工作两年以上且拥有科研成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在海外著名高校或科研机构获得副教授或相当于副教授及以上职位,取得过国际同行公认的重要研究成果,发表过多篇有重要影响的学术论文,或掌握关键技术、拥有重大发明专利的外国专家及团队。发放安家补贴10万元;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500元。

  (六)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全国技术能手,省级有突出贡献的技师,省级技术能手,省级乡村之星。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的首席技师等能够解决关键技术和工艺操作性难题、带来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高技能人才。3年内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

  (七)企业院士工作站、企业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科研机构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在站期间每月发放生活补贴1000元。

  (八)夫妻双方同时引进,且都属安家补贴享受对象的,双方同时享受安家和生活补贴。

  第十四条  同时符合上述多项条件的高层次人才,按照"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享受资金扶助政策。

  第十五条 对享受开发区安家补贴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如再次引进时不得重复享受安家补贴政策。享受高层次人才补助的经费除生活补贴外,其它资助分3年支付。

  第十六条  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凡属于第五条引进对象的高层次人才,且每年在开发区服务时间不少于6个月,可享受第十三条条款中1/3的安家补贴。

  第十七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开发区工作期间,新获得国家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一等奖的项目,项目牵头人一次性奖励100万元。获得国家技术发明、科技进步二等奖的项目,项目牵头人一次性奖励50万元。

  第十八条  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并有博士进站工作的,每年奖励工作站10万元,连续奖励3年;新当选"临沂市优秀创新团队"的,每年奖励团队20万元,连续奖励两年;新入选"临沂市领军人才计划"的,奖励10万元,连续奖励3年。

  第十九条  鼓励企业根据经营发展需要,对于引进高层次人才并签订五年以上工作合同的单位,给予以下奖励。

  (一)引进第五条(一)中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可获得人才引进奖励10万元。

  (二)引进第五条(二)中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可获得人才引进奖励8万元;

  (三)引进第五条(三)中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可获得人才引进励奖5万元。

  (四)引进或培养第五条(四)、(五)、(六)中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可获得人才引进奖励3万元。

  (五)引进或培养第五条(七)中高层次人才的,用人单位可获得人才引进奖励2万元。

  (六)柔性引进第五条(一)到(七)中高层次人才的,按50%兑现奖励。

  第六章  政策扶持

  第二十条  建立和完善高层次人才分配机制。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管理、技术、资金、项目和科技成果可作为生产要素参与分配。鼓励技术成果作价出资,最高可占注册资本总额的70%。

  第二十一条 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积极向国家、省、市推荐,帮助其争取相应的政策补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开展科技创新、从事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产业化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三条  优先解决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称评聘问题。高层次人才的专业技术职务的申报、晋升、聘任,不受单位结构比例或指标限制。

  (一)具有硕士学位且工作满两年的,可初定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可提前1至2年破格报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二)具有博士学位的,可提前1至2年破格报评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可破格报评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允许用人单位先聘后评、低职高聘。

  第二十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进入开发区事业单位,在编制上予以特殊保障,在职位上可设置特殊岗位;需担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不受岗位数额限制;有突出贡献的,可破格提拔或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二十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区外取得专业技术职务的,凡符合国家规定的评审条件和程序,均予以承认,享受同类人员相同待遇。

  第二十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国(境)外取得执业资格或参加培训获得从业资格的,经有权部门确认后,与本区同类人才同等对待,允许在区内依法执业或从业。

  第二十七条  对高层次人才,尊重本人意愿,可聘为开发区管委会咨询顾问。

  第二十八条  高层次人才年薪在12万元以上的,经相关部门审核后,三年内,所缴个人所得税开发区留成部分全部作为奖励返还个人。

  第二十九条  对于国内外高层次人才、专家团队带项目来开发区创业的,根据项目实际情况,采取一事一议原则,给予特殊政策扶持。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条  建立定期发布高层次人才开发目录和需求信息制度,编制引才目录,为有针对性地开展人才引进工作提供可靠依据。

  第三十一条 开辟引才"绿色通道",实行限时办理和服务承诺制度,提供"一站式"服务,确保人才引进畅通无阻。

  第三十二条 由国家或者省资助的重点引智(培训)项目,实行一事一议制,区财政给予一定经费配套,支持引进海外高层次专家和高级经营管理人员。

  第三十三条 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可不受条件限制办理本区常住户口;需要把户籍保留在原地的,在本区定居且工作满一年,可享受本区户籍居民同等待遇。

  第三十四条  由教育部门根据本人意愿,按照居住就近原则予以优先安排在区属公办学校就读。

  第三十五条 对家庭在国外的高层次人才,可享受出国探亲假。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暂行办法所指高层次人才的引进,是指从本市行政区域外引进的符合第五条标准的人才。

  第三十七条  凡符合省、市资金扶持政策的,由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组织申报。

  第三十八条 其他未列入本办法的各类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区人才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即日起施行。凡过去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新出台的单项产业政策中涉及人才奖励,比本办法优惠的,适用新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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