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武永明)今秋新学期开始后,省内高校向所有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新入学研究生收取学费,其中,全日制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学费标准分别为每生每学年不超过8000元、10000元。
根据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教育厅日前联合下发的《关于加强研究生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从2014年秋季学期起,研究生学费标准实行“新生新办法、老生老办法”,2014年秋季学期前入学的研究生仍执行原收费政策。除全日制学术型研究生以外的各类研究生,按现行规定执行。研究生教育实行学分制收费的高等学校,学分设计方案须经省发改委会同省财政、省教育厅联合批准后执行。各高等学校应在最高标准范围内,根据生均成本、培养层次等因素确定各专业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发改、财政和教育部门备案后执行。高等学校为研究生提供住宿的可向学生收取住宿费,收费标准严格按照现行规定执行。各高等学校可在规定的收费标准以下,根据宿舍的居住人数、面积等不同条件确定具体收费标准。高等学校研究生学费、住宿费按照学年收取,研究生因故休学、退学、提前结业或经批准转学等,应根据研究生在校实际学习和住宿时间,按月计退剩余学费和住宿费,严禁高等学校在寒暑假期间向学生另行收取住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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