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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师职称怎样才能评好

时间:2018-06-07来1源:中国教育报 作者:shenqian
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是高等教育综合改革的重要内容,对于理顺政府与高校关系,落实高校办学自主权,推进政府治理模式与机制转型,促进高校内部治理结构调适等都具有重要意义。

  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下放也会面临几个瓶颈性难题。

  一是高校职称评审条件参差不齐。大部分新建本科院校及高等职业院校的专业(学科)普遍处于建设阶段,大多数专业(学科)还不具备高级职称评审能力。政府将高校教师职称评审权一揽子下放给高校,必然会出现部分高校没有能力承接的问题。虽然相关文件规定,可以采取委托评审、联合评审方式,但由于没有明确实施条件,以及相关利益难以协调等原因,很多高校缺乏主动采取委托评审、联合评审的动力,必然导致一些高校拼凑式组织职称评审委员会,从而难以实现分类评审、同行专业评审要求,评审的科学性、专业性必然打折扣。

  二是高校职称评审标准千差万别。职称权下放后,高校获得了自主制定职称评审标准及实施方案的权力。这一方面有利于高校根据自身发展战略、特色强化师资队伍建设和特色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导致高校之间职称评审标准千差万别,从而会导致同一专业职称条件、水准差异甚大,影响到职称评审公平性与公信力。

  三是出现评审乱象。比如,一些高校根据学校行政意愿将职称评审指标简单量化,重科研轻教学,重数量轻质量,等等。

  为形成治理合力,提高治理效益,应从政府、高校、社会三个维度构建高校职称评审下放综合治理机制。

  一是应强化优化政府监督功能。近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印发《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暂行办法》,就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监管重点内容、监管和违纪违法惩处措施进行了明确,为促进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提供了制度保障。但还应进一步构建教育、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监管部门分工与协作机制,明确联合评审、委托评审的条件,建立高校教师职称评审申诉制度、监管部门违法违纪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应制定高校教师评审标准和评审程序规范指导性意见,加强对高校职称评审的合法性、合理性监督。

  二是应优化高校职称评审治理机制建设。高校应在执行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基础上,制定职称评审权下放实施方案。应将师德作为职称评审首要条件,提高教学业绩在评审中的比重,凸显科研成果质量的评审分量,依据专业(学科)特点和学校发展战略,构建科学职称评审标准。按照行政权和学术权力有效分离原则,建立专业职称评审委员会,明确其权利义务,保障其独立、公正从事评审工作。健全职称评审信息公开、责任追究和权利救济机制,建立学校监督与政府监督、社会监督对接和协同机制,优化监督效果。强化职称评审后期考核,构建竞争性职称聘任机制,打破终身制。

  三是促进社会参与。促进社会参与评审,是强化高校职称的社会评价与监督、提高社会认可度的基本路径。国家应鼓励社会组织成立职称评审服务机构,就职称成果经济效益、社会效益评价等提供专业服务。高校应以适当方式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职称评审的意见和建议,畅通社会监督机制。

  高校职称评审权下放是系统工程,政府、高校与社会三者必须协同建立并不断完善政府指导监督、高校自主评审聘用、社会有序参与的综合治理机制,保障高校职称评审权放得下、落实得好,走出“一放就乱,一乱就收”的恶性循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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