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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昆林:逐步确立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

时间:2013-10-24来1源:中国经济导报 作者:91boshi
 2008年我国《反垄断法》实施之后,国家发展改革委作为三家反垄断执法机构之一,负责对价格垄断行为的执法工作。《反垄断法》中明确提出了“竞争政策”的概念。竞争是市场的本质和精髓,通过大力实施竞争政策,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实现优胜劣汰,才能够使资源得到优化配置,提高经济效率。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应当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中的基础性地位,充分发挥竞争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作用。

  一、竞争是创新的源动力,对推动我国经济转型升级具有重要意义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我国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竞争是创新的源动力。只有保持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才能使企业具有推进技术进步和产业升级的动力和压力。

  (一)创新是经济转型升级的主要驱动力

  创新是经济发展的最大活力。只有依靠创新驱动,才能带来更有质量、更有竞争力的发展。从人类历史发展的实践来看,三次产业革命带来的经济巨大发展和进步,都起源于科学技术的革命性突破。

  当前,大力推进创新对我国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经过改革开放30余年以来的发展,我国经济总量跃升为世界第二,制造业规模已经是世界第一。但同时也要看到,我国的经济发展主要是依靠物质消耗、要素投入和低成本比较优势的粗放式发展方式。目前支撑这种发展的要素条件已经发生了很大变化,劳动力成本在不断提高,资源能源约束加大,生态环境难以为继。这对我国推进经济转型升级形成了“倒逼机制”。

  同时,我国正处于经济增速的换档期、结构调整的阵痛期和前期经济刺激政策的消化期,世界经济深度调整,国内外经济发展环境十分复杂。因此,要更加突出强调创新的作用,把经济发展的立足点转到提高质量和效益上来,使创新成为推动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国经济已由较长时期的两位数增长进入个位数增长阶段,“根本出路就在于创新,关键要靠科技力量。”

  (二)竞争是创新的源动力

  企业是创新的主体。企业直接参与市场竞争,对市场变化最敏感,最了解市场需求。因此,只有让企业成为创新的决策者,成为研发服务、研发组织活动和研发成果推广应用的主体,才能使创新符合市场需求,将创新与经济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由创新驱动经济发展。因此,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着力构建以企业为主体、市场为导向、产学研相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

  竞争是企业创新的最大动力。企业只有不断推进创新,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新产品,降低生产成本,提高经营效率,才能在市场中生存和发展。一旦缺乏创新,企业必将在竞争中落伍,面临被淘汰的命运。特别是在当前市场竞争激烈、产品生命周期短、技术飞速进步的时代,创新对于企业发展具有尤为重要的意义。美国福特总裁亨利·福特在总结公司因没有及时创新而导致经营不善的教训时曾说,“不创新,就灭亡”。

  李克强总理对竞争促进经济转型升级的重要作用进行了深刻阐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必须创新体制机制。市场机制具有优胜劣汰的功效。企业只有积极参与市场竞争,才有源源不断的动力实现技术进步和产品创新,才能在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我们要相信市场机制的力量。”要“使企业和产业在竞争中优化升级,为经济转型提供‘源头活水’。”

  (三)保护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

  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无法保证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一方面,市场本身存在垄断、信息不对称等市场失灵。经营者出于逐利动机,往往会倾向于利用甚至放大这些缺陷,破坏市场机制的正常运转。例如,经营者可能会倾向于通过合谋达成垄断协议,以回避或减少竞争压力;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也可能会失去进一步技术进步的动力,而倾向于利用这种优势地位,排挤其他竞争对手,制定垄断价格,谋求垄断利润。因此,需要政府进行适当规制。

  另一方面,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市场初级阶段,相关法律法规尚不完善,社会信用体系尚不健全,对经营者的有效约束不足。同时,我国市场主体的发育还不成熟,经营者依法开展公平竞争的意识还未完全建立。从我国执法实践来看,很多垄断行为都处于显性状态,有的甚至将相关行为在网站上公布,经营者依法合规开展生产经营的意识明显不强。

  因此,切实加强市场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此次政府职能转变,也将切实加强市场监管作为重要内容之一,明确要“把政府工作重点转到创造良好发展环境、提供优质公共服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上来。”以保护和促进市场竞争为目的的竞争政策,应当在今后中国经济发展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二、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中的基础性地位

  经济政策的范围很广,包括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产业政策、收入分配政策,以及前面提到的竞争政策等等。由于分类标准的不同,不同政策的内容之间可能有所交叉。从我国当前的情况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最为密切。这是因为我国目前实施的产业政策主要是选择性产业政策,主要目的是进行产业结构调整,通过政府引导进行资源调配,有意识地扶持某些产业或企业加快发展,推动产业实现优化升级。这可能会改变市场结构,影响或者妨碍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这里重点讨论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的关系。

  (一)从促进经济发展的角度看,政府过度直接干预市场运行不利于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自我国“七五”计划正式提出“产业政策”的概念以来,一直非常重视产业政策在促进经济发展中的作用。近30年以来,我国实施了一系列产业政策,推动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在加快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由于目前我国实施的产业政策在很大程度上是政府对市场机制作用的替代,由政府而不是市场进行资源配置,直接干预市场运行,可能会在一定程度上破坏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降低经济运行的活力。

  例如,一些地方政府为招商引资,对部分行业项目提供土地、财税等优惠政策,会使其价格不能反映真实的市场供求情况,并吸引市场资源大量投入,成为导致产能过剩的原因之一。这也会使企业将过多的注意力集中在争夺政府资源上,而忽视了创新对企业发展的重要促进意义,降低创新的积极性。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这也会受制于国际贸易规则,容易引起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相关政策的质疑和国际贸易纠纷。这些都要求我国需要由重视选择性产业政策逐步转变为重视功能性产业政策,政府通过加强各种基础设施的建设,促进企业进行技术创新和人力资本投资,降低社会交易成本,通过创造有效率的市场环境,使市场的功能得到充分发挥。

  (二)从依法行政的角度看,行政机关不能制定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

  我国《反垄断法》中对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作出了专门规定。除在总则中明确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外,还专设一章,明确禁止实践中较为典型的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包括限定或者指定交易、妨碍商品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参加招投标、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以及强制经营者从事垄断行为等。同时,我国反垄断法还规定,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这也意味着,行政机关制定的相关政策,不能够排除和限制市场竞争。

  当然,反垄断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规范市场经济秩序。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的根本解决,需要进一步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和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加强对行政权力运行的规范和监督,培育市场主体依法独立经营者的自主意识。单纯依靠反垄断法,很难从根本上解决这个问题。但是,我国反垄断法单设一章,对此问题作出规定,表明了国家对行政性限制竞争问题的高度重视和坚决反对,也体现了国家在处理这一问题时基本原则。

  (三)从其他国家的情况看,将竞争政策作为基础性经济政策是通行做法

  从其他市场经济国家的情况来看,基本都确立了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中的基础性作用,重点保障市场机制的作用得到充分发挥。日本和韩国的经济发展情况与我国类似。两国均经历了从重视产业政策到重视竞争政策的转变。上个世纪50~70年代,日本曾多次修改反垄断法,通过“适用除外”等方式,放松对垄断行为的规制。但从80年代开始,两国逐步认识到,过度实施产业政策破坏了正常的市场机制,并会导致企业寻租等问题。同时,受国际贸易规则等方面的约束,两国开始重视竞争政策的实施。日本重新修改反垄断法,废除了绝大多数的适用除外制度。两国均建立了强有力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使竞争政策成为基础性的经济政策。

  欧盟和美国一贯重视竞争政策的实施。欧盟在其条约中明确规定其产业竞争力“不得成为共同体实施任何可能歪曲竞争的措施的基础”,确立了竞争政策的基础性地位。欧盟实施产业政策的重要手段是国家援助,但其实施必须得到反垄断执法机构欧盟竞争总司的批准,不能破坏竞争或者给竞争带来威胁。1933年经济大危机期间,美国罗斯福总统颁布《全国产业复兴法》,要求企业之间制定“公平竞争规则”,共同约定各企业的生产规模、产品价格等,并可以得到反垄断法的豁免。但1935年该法案即被宣布违宪而废除。多数经济学家认为,垄断行为破坏了正常的市场运行机制,是1937~1938年美国经济再次陷入衰退的主要原因。之后,美国不断强化反垄断法实施,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必须更加尊重市场规律,更好发挥政府作用。”我理解,其中“更加尊重市场规律”,就是要通过竞争机制,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与之相应,“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应有之义,就是政府要保护和促进市场公平竞争,为市场机制作用得以正常发挥保驾护航。因此,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中的基础性地位,应当是经济体制改革和政府职能转变的重要方向。

  三、当前加强竞争政策实施的几点建议

  目前我国加快经济发展的任务仍然很重,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要求也十分迫切。因此,在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不断强化竞争政策实施,逐步确立竞争政策在经济政策中的基础性地位。

  (一)大力宣传竞争政策,普及竞争文化。

  新中国成立之后,我国实行计划经济,各企业只是完成国家分配的生产任务,不存在竞争关系。改革开放之后,我国逐渐引入商品经济。1980年国务院制定了《关于开展和保护社会主义竞争的暂行规定》,才正式提出竞争的概念,至今只有30余年的时间;《反垄断法》的实施只有5年。因此,目前我国的竞争文化仍然处于普及阶段,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开展公平竞争的意识不强。在我们调查的垄断案件中,很多企业并不知道自己违反了《反垄断法》规定,有的企业或者行业协会甚至将组织达成垄断协议的情况放在网站上,作为工作成绩进行宣传。有的政府机构也缺乏相关意识,不自觉地制定或者出台一些违反反垄断法的规定。因此,当前需要进一步宣传竞争对市场经济健康发展的重要意义,努力培育竞争文化,牢固树立有关方面的竞争意识,营造有利于公平竞争的社会氛围。

  (二)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从广义的层面来看,竞争政策泛指一切能够促进市场开放和竞争的政策,包括反垄断、放松市场准入、减少政府补贴等等。在我国当前经济发展阶段,实施竞争的首要任务是切实加强反垄断执法,及时发现和制止垄断行为。一方面,由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不完善、法律法规不健全、市场主体发育不成熟等特点,目前我国各种垄断行为呈多发态势。重典才治乱,重拳方有效。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反垄断执法力度,努力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障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得到充分发挥。同时,也要依据法律规定,及时制止行政机关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另一方面,执法是最好的普法。通过查处典型案件并予以公开曝光,特别是充分发挥大案要案的示范效应,能够有效警示其他经营者,有助于向全社会普及竞争文化,树立竞争意识。

  (三)逐步建立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之间的协商机制。

  从其他国家的经验看,为了确保竞争政策与产业政策共同发挥作用,均在二者之间建立了良好的沟通协调机制。目前绝大多数国家均采取了事前协商的模式,即产业政策主管部门在制定实施可能影响市场竞争的产业政策前,征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例如,日本、韩国等国家均在产业政策相关法律中明确规定,对涉及违反公平竞争市场原则的政策要事先征询反垄断执法机构的意见。美国、欧盟也在实践中采取了这一办法。考虑我国目前仍处于赶超阶段、产业政策需在经济发展中发挥重要作用的实际情况,建议逐步建立产业政策与竞争政策的事前协商制度,使竞争政策成为基础性的经济政策,产业政策服从于竞争政策,而不能破坏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确保市场机制作用得以正常发挥,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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