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县处级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的角度看,博士副市长违规无疑。担任副市长这样的副处级领导职务,一个基本的前提是具备公务员身份,具有5年以上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即便按照公开信息所说的两人是聘任制公务员,他们也还不具备5年以上工作经历和2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与新修订干部条例的基本要求不符。如果两名副市长果真不是副处级而是科级呢?问题依然存在,新招录的公务员一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可以任主任科员,要从主任科员晋升为科级领导干部,仍然需要经过干部选拔任用的民主推荐和考察等程序。与此同时,跟副市长任命直接相关的一个问题还在于,县级市的副市长就是副处级领导岗位,无论是高配为正处级还是低配为正科级,从职数管理上来说都是绝不允许的,属于选人用人中的严重违规行为。回答这几个疑问不难,只需要审核两名博士副市长公务员招录程序和职务任免程序即可。
即便两位副市长是“挂职”,疑问依然存在。“挂职”也有一个基本前提,即挂职人员有选派单位,也就是说,两位博士在任副市长之前已经有其他工作岗位,或者是省级、地市级机关干部,或者是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然后因为培养干部的工作需要也好,因为让博士发挥学业专长也好,选派他们到晋江和龙海挂职担任副市长,这是没有问题的。如果主管部门要拿“挂职”为自己正名,就需要提供两位博士与选派单位存在工作关系的证明,要么是公务员招录的审批材料,要么是与企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没有这些证明或说明,“挂职”一说难以令人信服。
选人用人监督如何才能过硬?两位博士副市长的上任,事起主管部门的“引才”政策,这一政策如何得以通过,决策人员是否应该承担相应责任?政策出台后人选产生时必然要经过组织部门动议、考察、常委会决议等程序,干部科的初始提名、考察组的考察把关、常委会的讨论决定一路绿灯却没有人为此承担责任,网民只知道关注是否“有背景”,把注意力都集中到了博士副市长本人身上,背后深层次的选人用人监督机制却总是“溜之大吉”。制度出现漏洞、造成各种问题和矛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正常的监督和纠错机制总是“失语”,需要有人承担的责任总是被化解于无形。主管部门失职,专司监督的纪检部门不闻不问同属失职。选人用人监督绝不是追问当事人有何背景就能解决,只有把监督制度落到实处,选人用人的监督才能真正硬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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