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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16-02-17来1源:清华大学博士后网站 作者: 清华大学

—经2010~2011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讨论通过— 

—经2016~2017学年度第1次校博管会会议修订—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后培养质量,吸引更多优秀博士来我校开展博士后研究,促进我校博士后工作不断发展,结合学校人事制度改革和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加速培养造就一大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战略型、创新型和复合型的高端拔尖人才,特设立“清华大学博士后支持计划”(以下简称“支持计划”),对入选者学校给予一定经费资助,一般资助两年。 

第一条 支持计划分为两类。 

A. 支持对象为近三年内在国外(境外)世界排名前100的高校获得博士学位,且尚未回国工作的博士毕业生,年龄在31岁(含)以下。 

已取得突出研究成果的申请人员,可参加学校组织的引进项目评选。根据评选结果,实行以下三类资助标准: 

A-1.第一类入选者,资助标准按“博士后国际交流计划”引进项目,年薪每人每年30万元人民币。 

A-2.第二类入选者,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10万元。 

A-3.未入选者或未参加引进项目评选者,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B. 支持对象为“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以及近一年内在国内“985”高校获得本校或本省优秀博士毕业生称号的博士毕业生(未派遣),年龄在31岁(含)以下。 

B-1.“博士后创新人才支持计划”入选者,在每人20万元年薪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B-2.其余支持对象,在学校博士后岗位绩效工资基础上,另提供年津贴5万元。 

第二条 入选程序 

凡符合上述支持条件的人员,一般在进站前提交“支持计划”申报材料。 

1.本人按照申请清华大学博士后的要求,向院、系(所)提交申请材料(参照《清华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院、系(所)博士后工作领导小组对申请人员进行审核把关。 

3.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将初选人员报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并为通过审批申请者发放博士后“支持计划”入选通知。 

第三条、附则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行,2017年1月16日修订,由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组织实施和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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