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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名青年博士引进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16-10-10来源:新疆经济报 作者:91boshi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加强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更好服务自治区党委、政府重大战略实施,决定实施百名青年博士引进计划(以下简称“天池博士计划”)。特制定本实施办法。第二条“天池博士计划”的目标任务是,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以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为重点,从2016年起每年支持自治区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等单位全职引进青年博士100名左右。通过给予重点支持、跟踪培养,逐步成长为学术技术带头人乃至领军人才,不断壮大我区高层次人才队伍,为改革发展稳定和丝绸之路经济带核心区建设提供高层次人才支持。第三条“天池博士计划”坚持兼顾不同学科领域、急需紧缺、好中选优原则,重点引进创新能力强、成长空间大、发展潜力好的青年博士。第四条“天池博士计划”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牵头,自治区教育厅、科技厅、卫计委、国资委(以下统称负责部门)分别负责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医疗机构、企业引进青年博士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用人单位是“天池博士计划”的实施主体,应发挥主观能动性,加大博士引进力度。对引进的博士,应加强跟踪培养和服务管理,帮助协调解决工作和生活等方面的困难,确保引得进、留得住、用得好、成长快。

  第二章名额分配及申报条件第六条“天池博士计划”原则按高等院校40名和科研院所、医疗机构、企业各20名分配。各领域分配名额可根据当年申报人数适当调剂。

  第七条申报“天池博士计划”人员范围为:(一)从区外引进的博士(不含我区用人单位派出的带薪在职博士);

  (二)新疆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的应届博士毕业生;

  (三)新疆博士后工作站出站人员(申报前在我区没有用人单位)。

  第八条用人单位应与引进博士签定引进工作合同,明确权利和义务。在疆工作时间一般不得少于5年。

  第九条申报“天池博士计划”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遵纪守法,愿为新疆改革发展稳定贡献力量;

  (二)具有较好的知识积累和发展潜力,具备独立开展研究工作的能力;

  (三)从事专业应为我区急需紧缺,研究方向或技术路线有重要创新前景;

  (四)身体健康,年龄35周岁以下。第十条申报条件可结合计划实施情况,逐步提高引进条件,形成竞争机制。

  第三章申报评审第十一条申报。用人单位根据“天池博士计划”负责部门的通知,组织本单位的申报推荐工作。推荐的申报人选,经本单位研究同意后,填写《百名青年博士引进计划申报书》。

  用人单位应对申报人选填报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确保真实准确有效。对申报人选提出的工作设想或研究方向,可组织本单位的该领域专家进行辅导。

  第十二条审核。“天池博士计划”负责部门按照申报条件,对推荐申报人选进行审核,必要时可组织本系统知名专家进行评审,重点评价申报人选的专业水平、科研能力和发展潜力等,指导完善工作设想或研究方向。

  第十三条批准。“天池博士计划”负责部门将审核结果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经综合平衡各领域入选情况后,审定入选名单。

  第四章支持政策及评估考核第十四条从自治区人才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专项资金,按照每人10万元标准给予支持,用人单位按不低于15万元标准给予配套。支持资金主要用于“天池博士计划”入选者科研启动、住房和生活补助,具体由用人单位与入选者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天池博士计划”入选者可根据与用人单位协商确定的科研启动经费,自由选题研究,完成时间一般在3年以内。

  赋予“天池博士计划”入选者科研启动经费自主支配权。

  第十六条“天池博士计划”入选者课题完成后,向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申请结题。用人单位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指导意见。评审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并上报“天池博士计划”负责部门备案。评审内容一般如下:

  (一)综合素质,主要包括业务水平、科研能力、敬业精神及团结协作等方面;

  (二)工作进展,主要包括研究工作目标完成情况、论文发表和专利授权情况、成果推广应用及创造的经济社会效益情况等方面;

  (三)团队建设,主要包括研究团队结构、内部建设、外部协作以及培养和指导学生等方面;

  (四)经费情况,主要包括课题经费支出明细、购买设备等方面。

  第十七条“天池博士计划”负责部门组织专家以一定方式对用人单位评审为优秀等次的人员进行会审。会审结果为优秀、良好、合格,并报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备案。

  第十八条自治区党委组织部将会审为优秀的人员名单推荐给自治区科技厅,对申报科研项目的,同等条件下优先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对弄虚作假取得入选资格的,或支持期间违反职业道德、学术不端等造成恶劣影响的,或触犯国家法律法规的,取消支持资格。获得的支持经费,视情况部分或全部收回。

  第五章附则第二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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