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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当阳市高层次人才引进“百人计划”实施办法》

时间:2016-08-10来源:中共当阳市委组织部 作者:admin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提高人才素质,优化人才队伍结构,激发人才活力,推动我市科学发展、跨越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总体目标:高层次人才引进“百人计划”(以下简称引进“百人计划”),主要是根据全市支柱产业和企事业单位对人才的需求,从现在开始至2020年左右,面向国内外,有计划、有重点地引进100名左右高层次人才。其中,高层次创新人才计划引进20名左右,高层次创业人才计划引进20名左右,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计划引进60名左右。该计划分年实施,每年引进一批。

第三条  基本原则:

(一)突出重点,按需引进。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主要围绕全市支柱产业、农产品加工业、装备制造业以及新兴产业等领域引进。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主要围绕全市教育一线、临床医疗、规划设计、工程建筑、城市建设、农林水牧、文化旅游、经济管理等领域引进。

(二)以人为本,发挥作用。创新体制机制,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搭建事业平台,营造有利于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环境,充分发挥引进人才的作用。

(三)统筹实施,形成合力。充分发挥市场配置作用和用人单位的主体作用,建立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单位和用人单位统筹协调、分工负责、注重实效、形成合力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引才标准

第四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且与用人单位签订不少于5年服务期、每年在我市工作不少于6个月的服务协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国家“特支计划”、“人才”入选者;国家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三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二)湖北省“百人计划”入选者;省级以上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省自然科学奖、技术发明奖、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以上主要完成人。

(三)能够在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和传统优势产业改造升级中领衔重大研发项目、解决核心技术问题的科技人才和科研管理人才。

第五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一般应取得硕士以上学位或副高以上职称,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且具有较好市场前景和产业化潜力,为我市工业园区所急需的科技型人才。

(二)带有成熟的创业项目,且项目技术在国内外领先,并能引领我市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方向和传统产业转型升级的创业型领军人才。

(三)具有在世界500强或国内100强企业担任高级管理职务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熟悉相关产业领域和国际规则,拥有技术研发、经营管理、市场开发等创业团队的高级管理人才。

第六条  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一般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省部级以上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中心的学科技术带头人。

(二)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取得国际公认或国内紧缺专业执业资格,实践经验丰富,在本行业本领域有较高造诣或一定权威的专业人才。

(三)全日制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国家“985”高校本科毕业生。

第七条  在引才过程中,针对特别优秀的高层次人才,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三章  引才程序

第八条  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引进程序:

(一)发布公告。每年1月以前,用人单位上报人才需求情况,牵头单位汇总制定引才计划;2月以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的引才计划,制定年度引才方案,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引才公告。

(二)物色人选。用人单位采取多种途径物色拟引进人选,进行接洽并达成初步引进意向后,向牵头单位申报。

(三)组织评审。牵头单位组织专门评审小组对申报人选进行评审,提出书面推荐意见,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复核审批。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复的人选,纳入引进“百人计划”进行管理。

(五)落实待遇。根据批复意见,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最低服务期五年),办理引进手续;牵头单位与引进人才签订《当阳市引进“百人计划”人才项目实施目标责任协议书》;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九条  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程序:

(一)发布公告。每年1月以前,用人单位上报人才需求情况,牵头单位汇总制定引才计划;2月以前,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上报的引才计划,制定年度引才方案,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发布引才公告。

(二)组织招聘。根据引才公告,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牵头单位和用人单位面向国内外组团招聘和公开招考。

(三)申报审批。引进的人才由牵头单位上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经批复的人选,纳入引进“百人计划”进行管理。

(四)落实待遇。根据批复意见,用人单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与引进人才签订聘用合同(最低服务期五年),办理引进手续;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有关部门落实相关优惠政策。

第十条  鼓励通过招商引才、以才引才的方式引进高层次人才。引进的人才可以通过自荐或第三方推荐的方式,直接向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申报,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的,也可纳入引进“百人计划”进行管理,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政策待遇

第十一条  引进的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高层次创业人才新办的企业,由市政府提供不少于100㎡的办公场所,五年内免收租金或给予租金补贴。

(二)引进的高层次创业人才创办的企业成功申报国家级技术创新中心(工程技术中心)的,市政府奖励20万元。

(三)根据实际产生的经济效益或对当阳作出的贡献程度,经专家组评审,市政府给予高层次创业人才50—200万元创业资助;给予高层次创新人才30—100万元科研资助。

(四)引进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年薪20万元以上的,经相关部门认定后,3年内所缴纳个人所得税地方留存部分,全部奖励给个人。

第十二条  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根据工作需要可使用全额拨款事业编制。

(二)引进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享受正科级待遇,全日制硕士研究生享受副科级待遇。

(三)发放安家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集中支付一次。具体标准:具有正高职称、取得国际公认或国内紧缺专业执业资格的人才15万元(每年3万元);具有副高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0万元(每年2万元);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985”高校本科毕业生5万元(每年1万元)。市政府和用人单位各承担50%。

(四)五年内在当阳工作期间由市政府发放生活补贴,每年集中支付一次。具体标准是:具有正高职称、取得国际公认或国内紧缺专业执业资格的人才1500元/月;具有副高职称、全日制博士研究生1200元/月;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国家“985”高校本科毕业生800元/月。

第十三条  入选引进“百人计划”的人才共同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一)在我市暂无固定住房的,可入住市人才公寓,五年内免收租金。

(二)由县级领导进行一对一联系,随时了解人才在工作、生活中的所需所盼。

(三)从事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受单位专业技术职务岗位设置限制,由主管部门直接按照所取得的专业技术职称聘任。符合晋升上一级职称条件的,优先推荐申报评审。

(四)配偶和未婚子女可随迁落户我市,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协调解决有工作意愿的配偶就业问题;由市教育行政部门按照人才意愿,解决未成年子女在本市就读问题。

(五)由市卫生行政部门在本市建立就医“绿色通道”,市财政每年专款列支为引进人才进行一次体检,建立引进人才健康档案。

第五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引进“百人计划”在市委、市政府、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组织实施。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研究制定相关政策,发布年度引才公告,协调解决项目推进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各有关职能部门负责落实计划中涉及的相关政策待遇。

第十五条  各重点领域的人才引进工作由牵头单位负责组织实施。高层次创新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科技局牵头组织实施;高层次创业人才引进工作由市经济商务和信息化局牵头组织实施;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引进工作由市委组织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是人才引进和使用的主体,负责提出人才需求,推荐拟引进人选,提供人才工作生活条件,做好日常服务等具体工作。

第十七条  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牵头单位、用人单位对引进人才实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称职(合格)以上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考核等次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以下的,退出引进“百人计划”,取消优惠政策。

第十八条  建立引进“百人计划”专项基金,市财政每年根据计划实施过程中实际支出的工作经费及政策扶持经费据实列支。

第十九条  对入选引进“百人计划”的人才实行“五年特殊管理期”,五年内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五年期满后,特别优秀的,经审定,可继续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实施期间,根据人才工作情况和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同意,可对政策适度调整。对特别优秀的人才,可实行“一事一议”、“一才一策”。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从颁布之日起实施。对政策的认定、人才的把握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最终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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