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洛阳市委 洛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打造中西部地区人才高地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洛发〔2017〕20号),鼓励优秀博士研究生来我市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为2020年1月1日(含)以后,洛阳市行政区划内用人单位引进到洛阳市工作或创业的全日制高等院校博士研究生,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
(二)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或自主创业,在洛阳市缴纳社会保险;
(三)取得洛阳市户籍。
用人单位是指洛阳市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含社会组织);在洛阳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法在洛阳市纳税和参加社会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登记注册时间须在6个月以上。登记住所在洛阳市行政区划内且在洛缴纳社会保险的中央、省属驻洛企事业单位新引进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也适用。
第三条 生活补贴的标准为每月2000元,补贴期3年,期满不得再次申请。鼓励和支持用人单位对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给予适当的生活补贴。
第四条 生活补贴采取集中申报方式,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官方网站对生活补贴工作进行统一安排。
第五条 生活补贴申请发放程序:
(一)申请。符合条件的博士研究生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对申请材料原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核后,提交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审核。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组织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社保中心等相关单位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拟补贴人员名单。
(三)公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确定的拟补贴人员名单在网站上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发放。公示无异议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将补贴人员名单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并反馈至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将资金拨付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统一发放至博士研究生个人社保卡账户。
第六条 生活补贴申请所需材料:
(一)《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申请表》;
(二)身份证件;
(三)博士研究生毕业证书、博士学位证书(留学回国人员需提供教育部出具的《国(境)外学历学位认证书》);
(四)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营业执照、事业单位法人证书等。
第七条 洛阳市新引进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资金由市财政全额承担。
第八条 资金发放前,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社保中心核实申请人在洛情况。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终止其享受生活补贴:
(一)与我市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二)户籍迁出洛阳市的;
(三)享受补贴期间受到刑事处罚的;
(四)其他需要终止的情形。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对博士研究生生活补贴申请的真实性负责。对符合条件的,应积极帮助申报;对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及时报告有关部门。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冒领或者套取生活补贴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追缴所发资金,5年内不再受理该单位和个人各类人才项目计划的申报,纳入征信系统并向社会公布;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条 对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影响的相关单位和工作人员,依法依规严肃问责;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原文:http://www.lyrc.gov.cn/rczx.php?newsid=78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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