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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补贴27万,硕士20.2万《广西岑溪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施办法 (试行)》

时间:2018-08-23来源:中共岑溪市委员会组织部 作者:admin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进一步加大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力度,满足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为我市实现“两个建成”目标提供坚强的人才保证和智力支持,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  引进范围、对象

第一条  围绕全市经济社会发展、产业结构调整、现代农业发展和加快城镇化建设进程,以开放、灵活的方式和优惠的政策,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及国内外大型企业等引进一批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到我市机关事业单位,着力优化人才队伍结构,不断提升人才队伍整体素质。

第二条  我市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包含通过招录和调动等途径来岑工作且符合我市当年公布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要求的各高校应届、历届毕业生。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目录及引进的名额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每年的实际需求公布。

第二章  政治待遇

第三条  引进到我市工作的高层次人才、急需紧缺专业人才,享受以下政治待遇:

(一)通过与我市紧缺人才储备中心签订协议录用的,直接成为我市全额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并可以继续报考我市公务员;进入事业单位的新录用人员试用期满转正定职即可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在我市职称聘任权限内,不受岗位设置比例限制。

(二)调入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原已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在我市职称聘任权限内,按不低于原职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不受岗位设置比例限制。

(三)调入到我市事业单位工作,聘用到管理岗位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具有博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以聘用到管理七级或相当于管理七级的岗位;具有硕士研究生学历学位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可以聘用到管理八级或相当于管理八级的岗位;引进前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的,试用期满考核合格,表现特别优秀的,可以聘用到管理七级或相当于管理七级的岗位;本科毕业生按相关规定确定岗位级别。

(四)调入到我市国有企业工作,原已有工作经历及职务(职称)与级别的,在我市干部任免权限内,其任职、定级不低于原来的职务(职称)与级别。

(五)以上人员实行一年试用期,任职、定级属破格提拔的需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办理。

第三章  生活待遇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生活待遇包括安家费、生活补贴、住房保障。其他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属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急需行业、领域的紧缺人才或具有特殊才能的人才的生活待遇根据实际情况实行一人一策,由我市与人才协商确定生活待遇。

第五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原则享受安家费:安家费由住房补贴、购房补贴两部分组成,住房补贴于报到后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于购买本市住房时一次性支付,引进人才需签订在我市工作5年以上的协议,工作未满5年终止协议的,须按剩余年限退还安家费。安家费的补助标准如下:

(一)我市急需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每人18万元(住房补贴5万元,购房补贴13万元)。

(二)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其专业所在行业内最高等级的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资质)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每人13万元(住房补贴4万元,购房补贴9万元)。

(三)我市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每人9万元(住房补贴2万元,购房补贴7万元)。

第六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原则享受生活补贴:在岑工作5年内,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标准外,对引进人才给予生活补贴。我市急需紧缺专业博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每人每月1500元;我市急需紧缺专业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其专业所在行业内最高等级的国家注册类执业资格(资质)并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认定的急需紧缺专业人才每人每月1200元;我市急需紧缺专业本科生每人每月1000元。

第四章  其他待遇

第七条  随迁配偶原来有工作单位的,参照相应的单位和职务安排工作。配偶同为引进对象的,按对应条件享受相关待遇。

第八条  随迁子女的入托和入学,可在全市范围内优先择校就读。

第九条  引进对象来岑笔试、面试、签约免费提供食宿,录用后报销往返交通费。

第十条  工资福利待遇按国家政策及我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 在岗管理

第十一条  引进对象可优先安排使用用人单位编制。编制已满的签约定向事业单位使用市紧缺人才储备中心全额事业周转编制,由市财政按全额事业单位标准发放工资待遇。使用市紧缺人才储备中心全额事业周转编制的人才单列管理,根据签约定向或工作需要安排到市本级事业单位、园区、项目指挥部和国有企业工作。

第十二条  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的,解除签订协议。

第十三条  实行年度考核,由用人单位按有关规定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成立全额事业编制性质的“岑溪市紧缺人才储备中心”,由市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

第十五条  落实市“人才公寓”过渡性住房;配套设立“岑溪市人才发展专项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第十六条  引进对象是否符合享受本办法相关待遇资格,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查后,报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审批认定。

第十七条  本办法只适用于新引进到岑溪市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工作的上述对象。本办法实施前已是岑溪范围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在编在职人员,不适用本办法。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委办公室负责解释,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承担。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具体实施细则另行制定。2016年9月7日印发的《中共岑溪市委办公室 岑溪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岑溪市引进高层次(紧缺)人才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岑办发〔201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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