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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工商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 (试行)的通知

时间:2021-09-03来源:北京工商大学 作者:北京工商大学

北工商校发〔2021〕61号

关于印发《北京工商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北京工商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并遵照执行。

北京工商大学

2021年8月3日

北京工商大学师资博士后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推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进一步完善新聘教师遴选机制,拓宽师资队伍培养渠道,调整和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充分发挥博士后制度在引进和培养高层次创新型青年人才中的作用,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师资博士后是根据学校学科发展规划和师资队伍建设需要,以师资补充和人才储备为目的招收的博士后。 

第二章 招  收

第三条 招收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品学兼优,身心健康;

2.年龄在35周岁以下,获得博士学位一般不超过3年;

3.符合学校专任教师岗位招聘条件,优先招收世界知名高水平大学博士毕业生;

4.符合国家和北京市关于博士后招收有关规定。

第四条 招收时间

师资博士后全年招收。

第五条  招收计划

各学院(部)结合本单位年度进人计划确定本单位师资博士后岗位需求并报人事处,学校按程序审批,确定各学院(部)招收计划。学院(部)按学校确定的年度招收计划限额招收,按需选拔、择优推荐,额满为止。

第六条  招收程序

(一)发布招收公告。各学院(部)根据学科发展需要,在学校审批的招收计划范围内,明确招收岗位、条件和需求人数,报学校人事处核定后面向社会予以公开发布。

(二)确定推荐人选。拟招收师资博士后的学院(部)与博士后流动站一起,按照专任教师和博士后的招聘程序进行面试考核、教学试讲等,结合合作导师的意见,择优确定推荐人选报人事处。各学院(部)应严格审查程序,特别要加强外籍来华博士的政治表现核查,确保引才、用才安全。

(三)人事处审核。人事处对推荐人选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发现任一环节不合格者,学校均将不予录用。审核合格的,提交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评议。

(四)学校研究确定拟录用人员名单并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个工作日。

(五)公示期满无异议者,学校为其办理入站手续,签订工作协议。

第七条 录用的师资博士后须在规定时间内办理报到和进站手续,及时签订工作协议。逾期15天不报到或报到后拒不签订工作协议者,取消进站资格。如遇特殊情况需延期报到,应在规定报到截止日前向学校人事处提交书面说明,延期申请仅限一次且时长最多不超过6个月,期满仍未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

第八条  对录用的外籍师资博士后,各学院(部)和相关职能部门应按照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程序和在站时间,协助外籍师资博士后申办工作许可和居留手续,办理社会保险或购买商业保险等。

第三章 待遇

第九条 待遇

(一)师资博士后实行年薪制,年薪为人民币35万(含个人和学校缴纳的保险和公积金、5万元奖励绩效等),世界排名(泰晤士高等教育世界大学排名、QS世界大学排名、U.S.News世界大学排名)前200的知名高校博士毕业生来校做博士后的,学校另给予2万元补贴(入站一次性给付)。按期完成博士后工作任务并出站留校的,发放5万元奖励绩效。师资博士后的日常经费由合作导师承担5万元,相关费用在师资博士后入站前划拨至计划财务处相关账户。

(二)入选“博新计划”的,国家拨付的“博新计划”资助待遇与学校待遇同时享受。

(三)在站期间享受学校教职工待遇。

(四)师资博士后可申请租住学校提供的博士后公寓;或自己租房,学校给予2000元/月的住房补贴。

(五)师资博士后工作期满留校工作者,入校工作时间从进站之日算起。

第四章  管  理

第十条 师资博士后培养期一般为2年,最少不低于21个月。

第十一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须参加中期考核和期满考核。中期考核一般在进站后第12个月进行,由学院和博士后流动站共同组织,按工作协议有关约定执行。中期考核不符合师资博士后要求的,学校将终止其师资博士后待遇,调整为普通博士后或作退站处理;期满考核不合格的,作退站处理。

第十二条 师资博士后在站期间,应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但须同时履行作为教师的其他职责:承担学院安排的教学任务;承担其他社会工作;完成学校规定的新教师上岗前的培训和考试,并取得培训合格证书等。

第十三条 工作期满考核合格的师资博士后被录用留校的,正式进入学校编制,学校按照相关聘任办法聘任其至相应的岗位。师资博士后被录用留校,但本人申请另行择业,或未经学校同意擅自离校的,退还学校发放的超出普通博士后的所有待遇,并按工作协议偿付违约金。作退站处理的,退还学校发放的超出普通博士后的所有待遇,并按工作协议偿付违约金。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北京市和《北京工商大学博士后管理暂行办法》(北工商校发〔2017〕90号)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北京工商大学学校办公室                2021年8月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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