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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时间:2017-08-18来源:萍乡党建网 作者:admin

萍办发〔2017〕13号

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  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区委、县区人民政府,市委各部门,市直各单位,市各人民团体,中央、省驻萍各单位:《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委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室

2017年8月15日

 
 

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快实施“人才强市”战略步伐,吸引优秀人才来萍工作,满足用人单位对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加大高层次人才的引进力度,促进萍乡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依据《中共江西省委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17〕4号)、《江西省高层次人才引进实施办法》(赣才办字〔2015〕16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遵循以下原则:

(一)服务发展。围绕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目标,服务战略性新兴产业创新驱动发展,提供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撑,提升人才贡献率。

(二)以用为本。充分发挥市场配置决定性作用、用人单位主体作用和政府推动作用,重点引进全市经济社会急需紧缺的高层次创新人才和团队,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竞争力。

(三)高效便捷。创新激励政策,完善配套服务,简化工作流程,营造良好环境,为高层次人才及用人单位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二章 对象条件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高层次人才具体包括下列对象:

第一类: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第二类:万人计划、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中科院百人计划、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国家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享受国务院特殊津贴的专家;

第三类:省部级重大人才工程入选人员,省部级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省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百千万人才工程省级人选,省级重点学科、重点专科、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学术技术带头人;

第四类: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或博士学历、学位的人员;

第五类:获得国家承认的国外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并且有国内外知名企业或省级及以上科研单位三年以上工作经历的优秀留学回国人员;

第六类:我市战略性新型产业和传统优势主导产业规模以上企业引进的急需紧缺的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优秀技术、管理人才和具有高级技师以上职业资格的高技能人员;

第七类:我市事业单位专业岗位急需紧缺的全日制硕士研究生或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

第四条 除两院院士外,引进的博士及以上高层次人才年龄一般应在45周岁以下,特别优秀的放宽到50周岁以下,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在35周岁以下。

第三章 人才引进方式

第五条 认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类人才,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签订3年以上服务合同后,填写《萍乡市引进高层次人才审核认定申报表》,核实相关证明材料并提出引进理由,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专家评审认定。

第六条 考核。考核是指事业单位需要招聘第三条第五至七类人才,招聘岗位信息经市人事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通过相关媒体和互联网公开发布。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审定用人单位考核方案,会同主管部门、相关部门及用人单位共同对应聘人员进行专业素质、业务能力、科研能力和学术水平的考察。

第七条 鼓励用人单位以多种方式引进人才。除正式调动外,企事业单位可采取兼职、咨询、讲学、短期聘用、技术合作、技术入股、合作经营、聘请顾问或与高等院校、科研所、医疗卫生机构合作设立技术中心、研究所和实验室,以及来萍挂职和进入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等柔性方式引进人才;企业引才运用市场化方式自主进行。

第八条 服务卡。经认定和考核引进或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核发《萍乡市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卡》,用人单位和高层次人才凭卡享受本办法规定的优惠政策和服务便利。

第四章 优惠政策

第九条 编制管理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对实行编制备案制管理的高校、公立医院引进高层次人才,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并经认定后,可直接办理进人核编和上编手续;

(二)有空缺编制并经机构编制部门用编审核同意的事业单位,因岗位需要招聘高层次专业人才采取考核的方法面向社会公开招聘;

(三)满编或超编事业单位引进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才和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及更高层次人才,按照“先核编进入,后逐步消化”的办法引进。

第十条 岗位聘用。用人单位在没有空缺岗位的情况下,可以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为高层次人才设置特设岗位。

第十一条  工资待遇。工资待遇由用人单位与高层次人才协商确定,可不计入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量。鼓励用人单位对高层次人才实行期权、股权、职业年金或企业年金等中长期激励方式。

第十二条  职称评定。本办法第三条第二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可不受资历、“台阶”等限制,按留学回国人员或有突出贡献人才专业技术资格审定办法,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特别优秀的博士后可申请认定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

第十三条 住房和生活待遇。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二、三类人员,在用人单位上编或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免费入住人才公寓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50万元、30万元、20万元的安家费,每人每年分别给予津贴补助5万元、3万元、2万元。对第三条第四、五、六类人员,在用人单位上编或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购买由政府提供的限价商品房或当其在市区购房时分别给予15万元、10万元、5万元的安家费,每人每年分别给予津贴补助5000元、3000元、2000元。津贴补助连续补贴三年。

第十四条  柔性引进人才待遇。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类人员,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2个月的,每年给予津贴补助10000元;对第二、三类人员,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2个月的,每年给予津贴补助5000元;对第四、五、六类人员,引进后能为引进单位服务3年以上,且每年服务时间不少于2个月的,每年分别给予津贴补助3000元、3000元、2000元。本办法与《关于实施萍乡高层次人才1123工程的意见》(萍办发〔2010〕17号)涉及的高层次人才待遇和柔性引进人才待遇不重复享受。

第十五条  院士工作站。采取“政府推动,院士参与,市场运作,建站单位管理”的工作模式,积极推动院士工作站建设,经考察审定并授牌为院士工作站的,当年市财政和受益财政分别一次性给予建站单位10万元的启动经费支持(共20万元)。

第十六条  博士后工作站。鼓励大中型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争取设立博士后工作站,吸引更多的国内外博士进站工作。工作站每招收一名博士研究人员,进站两年研究期内由财政给予6万元的研究经费资助。对出站后留在本市工作的博士后,经办理调入手续,可享受引进博士的安家补贴等有关优惠政策。

第十七条 科研服务。高层次人才享受江西省现行的优惠政策,在申报国家和省级各类科技计划项目、省科学技术奖和省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时,同等条件下,科技部门应优先立项、优先推荐,并搞好相关服务;柔性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在萍工作生活期间,在科技项目立项、科技成果奖励等方面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待遇。

第十八条  税收优惠。对企业引进急需紧缺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和用人单位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所支付的奖励和劳务报酬,可按规定在税前扣除。

第十九条 户籍和档案。高层次人才可在服务地(居住地)申请落户或办理居住证,配偶、未婚子女及父母可随迁或申请办理居住证;因特殊情况不能调转人事关系的,其服务地的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可根据有关证件为其建立人事档案。

第二十条 子女入学。对本办法第三条第一至四类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在我市就读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不受户籍限制,可自主择校;对第五至七类高层次人才,由高层次人才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协调安排其子女就读学校,并给予一定政策优惠。

第二十一条 医疗保健待遇。建立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医疗“绿色通道”,对符合条件的高层次人才颁发《萍乡市高层次人才医疗“绿色通道”证书》,设立定点医疗服务单位,建立专家联系制度,开通诊疗服务“绿色通道”。

第五章 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面向全市范围开展高层次人才岗位需求征集工作,在相关新闻媒体和互联网发布萍乡市急需紧缺专业和高层次人才引进公告。

第二十三条 以上经费按照“谁引进、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执行。引进到市级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由市财政和用人单位共同负担;引进到县区事业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 引进人才在本市工作生活期间,如与用人单位因劳动人事关系发生争议,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因经济合同和技术服务合同等民事商务发生争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和合同的约定向萍乡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十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牵头建立萍乡市引进高层次人才信息库,实行定期更新、动态管理的网络化、信息化服务,及时了解掌握引进人才有关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用人单位要创新工作机制,搭建事业平台,营造有利于高层次人才创新创业的良好氛围,为高层次人才的工作、生活提供便利服务。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高层次人才及引进单位提交的申报材料应真实有效,对弄虚作假者,给予取消引进资格、追缴奖励补贴资金、通报批评等处理。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萍乡市引进人才暂行办法》(萍办字〔2004〕90号)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中共萍乡市委办公室秘书科                2017年8月15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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