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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华大学教师国际公开招聘实施方案政策

时间:2021-03-18来源:清华大学 作者:清华大学

清华大学教师国际公开招聘实施方案

2021-03-18

(试行版,2020年1月发布)

 

第一条 总则

第一条 为早日实现学校世界顶尖大学的建设目标,吸引全球顶尖人才,不断提升学校教师的整体水平,促进学校国际招聘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校招聘的教学系列、教研系列和研究系列教师。

第三条 招聘要贯彻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公开招聘、全面考核、平等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程序

第四条 应面向全球开展招聘工作,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五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我国宪法和法律;

(二)具有良好的品行;

(三)岗位所需的专业或学术背景;

(四)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五)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如教研系列候选者应用有明确的学术方向、学术思想活跃、可独立开展高水平的学术研究。具有开展国际前沿或国家亟需科学研究的能力、取得本学科方向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水平、有影响的研究成果的潜力,达到国际一流大学相同岗位的水平。

第六条 国际公开招聘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1、设岗

围绕学校建设世界顶尖大学的发展目标,根据院系发展总体目标和规划,院系长聘教授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提出设岗建议,院系聘任工作领导小组或人才工作小组讨论制定设岗方案,对岗位内容进行描述,经院系党政联席会审批,形成年度招聘计划。

年度招聘计划及公开招聘信息报学校审批。审批通过后,可进入发布公开招聘信息环节。

2、发布公开招聘信息

院系根据学校要求,发布包括不少于中文、英文等两个语种以上的国际公开招聘信息。

信息公布日期不少于30天且应聘人员不少于拟聘人员的3倍,可进入后续材料补充、评议、面试环节。

3、接收全球申请

(1)提交材料:申请人提出岗位和职务申请,提交规定的书面申请材料。

(2)资格遴选:评聘专家小组对申请人资格进行审查,遴选候选人,评议申请材料,提出评审意见,决定申请人是否可以进入后续评审环节。评聘专家小组对每个岗位应邀请不少于3名候选者参加公开面试。

4、公开面试

(3)国际评估:邀请国际同行评审专家组织国际评审,发送和收集评估材料(采用推荐信方式的试点单位除外),审核评估结果的合规性,汇总分析评估结果。

(4)访问试讲:择优邀请经过国际评审的申请人来校,安排专人向候选人介绍清华工作环境、历史文化、配套服务等并将其视为清华-申请人相互面试。安排候选人与相关学科领域的教师面谈。教研系列、教学系列需通过教务处教学质量评估中心组织的试讲。

(5)长聘教授委员会会议:评聘专家小组介绍申请人学科特点、学术专长、评审意见和同行专家评议结果。经过充分讨论后投票,通过者进入后续程序。未通过审核,但院系认定有学术潜力的候选人录入清华大学人才信息数据库,以便跟踪和了解。

(6)党管人才:坚持党管人才原则,支部、党委、学校审查候选人材料,党委统一把关。

(7)院/系务会会议:院/系务会根据校内外评议意见和教授委员会审议结果,讨论提出聘任意见。

(8)按照拟聘人员名单、拟聘人员有关材料,填报人才引进、专技职务申请的相关材料,上报人事处相关部门审批。

5、学校审批

(9)人事处组织合规性审查,审核招聘人才与岗位设置契合度以及审核招聘过程规范程度;资产处与院系核实可用面积及房间号;如果候选人申请教研系列或教学系列,教务处与院系核实课时情况。

(10)通过审查后,教研系列教师协商并签署清华大学工作条件清单。

(11)以上材料报学校队伍建设领导小组审批。讨论通过后,在人事处网站上公示结果,公示期为7天。

(12)公示期满,由人事处草拟关于批准上会人员来校工作的报告,并请人事处领导、主管校领导等签批,各用人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聘用手续,签订合同。

第七条 聘用事业编制人员,其工资、津贴、保险及住房等待遇按照国家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办理;聘用非事业编制人员,其待遇按照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执行。

 

第三章 纪律与监督

第八条 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用人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用人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九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及结果公开,并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十条 各用人单位招聘过程中要对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公开、公平、公正。

第十一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

(五)用人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

(六)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

(七)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十三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行政纪律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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