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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大学教研系列教师准聘长聘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20-10-26来源:南京大学 作者:南京大学
一、岗位待遇与聘任管理
第四十一条薪酬待遇。学校为进入准聘长聘体系的教师提供与岗位相配套的具有竞争力的薪酬待遇,实行年薪制管理,在人员招聘时公布薪酬范围,在人员面试过程中正式确认。年薪主要由三部分构成:学校基本年薪(M)由学校确定标准和发放;院系配套年薪(N)由院系确定标准,由学校统一代为发放。院系配套年薪额度一般在学校基本年薪额度的20%以内,来源于捐赠类经费的可以不受比例限制;绩效与奖励部分(X)主要由科研项目间接费用人员绩效提取,学校和院系对个人突出成果的奖励等构成。

第四十二条科研启动经费。根据工作需要由个人向院系和学校申请,不同学科科研启动经费额度有所差异,由学校和院系按1∶1配套。原则上科研启动经费总额不超过所在学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和国家社科基金重点项目的相当量级,具体额度由学校审定。

第四十三条研究生指导资格与招生。入职即具备申请研究生(硕士与博士)指导教师资格,按学校相关规定进行申报。获得指导资格后,由院系负责落实研究生的招生与管理;准聘阶段的导师要求至少与一名具备独立招生资格的导师进行联合招生。

第四十四条学术休假。对于获聘长聘教职的教师,聘期考核合格及以上等级的,原则上合格服务5个学期可有1个学期的学术休假。学术休假期间薪酬中的学校部分正常发放,院系部分不予发放,不影响人员绩效提取和学校突出成果获得奖励。学术休假时长可以累计一次。第四十五条住房待遇。新进人员全职到岗工作以后,学校按规定提供周转房供其租住;享受可以优先购买学校人才商品房的机会;学校给予一次性住房补贴,按相关规定发放;进入学校高层次人才体系的住房待遇另议。第四十六条岗位聘任。对于准聘长聘体系新进人员,可根据其学术水平以及实际工作需要,由学校聘任其在“特聘研究员”岗位工作。第四十七条岗位任务。实施准聘长聘制度的院系需制定详细的岗位任务,包括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和公共服务等内容。第四十八条准聘阶段的聘任管理。新进人员为助理教授的,按照不超过3年+3年两个聘期进行聘任,新进人员如为准聘副教授的,其准聘期不超过3年。助理教授在第一个聘期考核如为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级,不再续聘。准聘阶段教师在准聘期结束前没有通过长聘综合评估考核的,学校不再续聘;未通过准聘阶段聘期考核和长聘教职综合评估考核的教师,学校可以根据情况另给予不超过1年的过渡期聘任(待遇另议)。

第四十九条长聘阶段的聘任管理。原则上在实行长期聘任的基础上,开展周期评估。长聘阶段学校与个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工作合同,进行三年为一个周期的评估制度。学校对个人周期的工作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并反馈给本人;学校可根据个人周期评估等级调整薪酬和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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