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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考勤与请假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18-09-18来源:南昌工程学院 作者:南昌工程学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教职工岗位责任,增强教职工服务意识和纪律意识,提高工作效率,保证学校各项工作的正常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江西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考勤是教职工岗位聘任、年度考核、薪酬发放等重要依据之一,教职工应自觉遵守劳动纪律,执行考勤制度,坚守工作岗位,履行岗位职责。
第二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在瑶湖校区和彭家桥校区工作的所有教职工,工作时间均应纳入考勤管理。
第四条  受聘于教学科研岗位人员,聘期内不实行坐班制,但计划内授课和参加学校及其所在单位组织的会议、学习、教学研究等活动应纳入考勤管理,一次按半天计。除教学科研岗位人员以外,学校其他人员一律实行工作日坐班制,执行日考勤制度。
第五条  坐班制人员应遵守学校作息时间规定,按时到岗。未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到达工作岗位的视为迟到,早于下班时间离开工作岗位的视为早退;对考勤月内累计迟到、早退30分钟之内者,由部门负责人督促当事人改正,拒不改正并累计迟到、早退120分钟之内者,由部门负责人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处理,考勤月内迟到、早退累计超过120分钟以上者记录考勤视为旷工(见第六条)0.5天,每满120分钟累计计算。
第六条  教职工因各种原因需请假的,应按照请假管理的相关规定经所在单位批准后报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办理了请假审批手续者,缺勤不作处理;未办理请假审批手续、未准假而擅离工作岗位以及未办理续假手续的无故超假者,均以旷工处理。
第七条  教职工因外出公干、考勤系统故障等原因不能正常考勤的,应及时说明,所在单位主管领导审核后提交人事处备案。
第八条  教职工在职参加继续教育培养需离岗参加学习的,按照《南昌工程学院继续教育管理暂行规定》(南工发[2014]69号)执行。
第九条  遇到下列情况学校可以适当延长教职工工作时间:
(一)由于发生严重的自然灾害、事故或其他灾害使人民的安全健康和国家财产遭到严重威胁需要紧急处理的;
(二)为完成上级有关部门以及学校安排的紧急任务的。
第三章  请假类型
第十条  病假
教职工因病不能坚持工作,需要治疗或休养的,应请病假。
除重大疾病外,病假原则上不超过2个月,确因治疗需要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每个月须提供1份符合资质要求的医院的疾病检查或治疗报告,不提供疾病检查或治疗报告的当事人不在岗的工作日时间认定为旷工。
第十一条  婚假
按国家法定年龄结婚者(即男年满22周岁,女年满20周岁),给予婚假3天。
第十二条  生育假
(一)产假
女职工正常分娩的,休产假98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产假时间与学校寒暑假重叠时间超过20天(含20天),按20天延长,少于20天的,按实际天数延长。寒暑假期间生产的,开学后需及时补办请假手续,产假从生产之日开始起算。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前项规定的假期外,增加产假60天;女职工难产或者实施剖宫产手术分娩的,增加产假15天;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护理假
符合《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生育的夫妻,给予在我校的男配偶护理假15天。
(三)流产假
女职工怀孕不满3个月流产的,休假25天;怀孕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的,休假42天;怀孕满7个月以上妊娠终止的,休假98天。
(四)接受节育手术的教职工,凭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的证明,在医生建议休息时间内按公假处理。
(五)对于计划外生育和未婚孕、人流、生育的女职工,按《婚姻法》及计划生育有关条例处理,可参照以上假期规定准予休假,休假期均按事假对待。
第十三条  哺乳假
哺育不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每天工作时间内给予二次哺乳(含人工喂养)时间,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每次路途时间不得超过30分钟。
第十四条  哺乳事假
女职工产假期满申请请假至婴儿满一周岁的,认定为哺乳事假。
第十五条  丧假
教职工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以及配偶父母死亡,给予丧假5天;直系亲属在外地的可根据路程远近给路程假,但合计不得超过12天。
符合探亲规定的教职工,因父母或配偶去世请假料理丧事,可按探亲规定办理,不再给丧假。
第十六条  探亲假
参加工作满1年的教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在同一城市居住,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可享受探亲待遇。探亲假均安排在寒暑假,如确因特殊情况在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均按事假办理。探亲假不能跨年度使用。
(一)探望父母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两年给假一次的,假期为45天。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每4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
符合探亲规定的未婚职工,未婚的当年未享受探望父母待遇的,到未婚夫(妻)或他(她)们的父母所在地结婚,可享受原探望父母的待遇,但不再给婚假。
 (二)探望配偶
探望配偶,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30天。
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教职工的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同时探望父亲或母亲,不能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经组织批准,留学年限在3年以上的公派研究生,且婚后在国外学习期限达1年以上者,其配偶申请出国探亲假为3个月;如本人提出申请延期,经批准后可以延期1次,延长时间不超过3个月。
教职工结婚的当年,不能享受探望配偶的待遇;夫妻双方当年如有一方享受了探亲待遇,另一方则不再享受探亲待遇。
(三)探亲路费报销
符合1年探亲1次的,路费1年报销1次,其在国(境)内部分的探望往返路费(以配偶或父、母正式户口所在地和最近路程为计算依据)由学校承担。
符合4年探亲1次的,路费每4年报销1次,其在国(境)内部分在本人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30%之内的,由本人自理,超过部分由学校承担。
教职工探亲连续乘火车24小时以内者,报销硬座,24小时以上者,报销硬席卧铺;乘动车或高铁的报销二等座;乘长途公共汽车的,凭据按实支报销;乘坐飞机的,票价低于动车或高铁二等座的据实支报销,票价高于动车或高铁二等座的按动车或高铁二等座报销。
教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托运费等其他开支均由教职工自理。教职工有兄弟姐妹多人,其父母居住地点不固定,教职工探望父母时,应以其父母常住户口的地点计算探亲路费。    
第十七条  事假
教职工因个人有特殊情况要处理需离开工作岗位时,可请事假。除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外,事假时间每次原则上不超过30天,每个自然年度内请事假天数超过7天的次数原则上不超过3次。
因私事短期出国、出境申请事假,应安排在寒暑假进行。去港澳台的不得超过3个月,出国的不超过6个月。
出国、出境探亲及私事出境前利用工作时间办理护照、签证手续的,按事假处理。
第十八条  公假
教职工因公出差(含公派外出培训、挂职锻炼等),正常办理请假手续的,按正常在岗计。
第十九条  脱产学习假
教职工按学校继续教育管理文件经批准脱岗参加各类脱产学习、进修、培训、工程实践锻炼等须办理脱产学习假。
第四章  请假管理
第二十条  请假审批权限
(一)一般人员请假
1、病假30天以内(含30天)的,由人事处审批;超过30天的,由人事处核准后报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
2、事假超过3天、不超过7天的,由人事处审批;超过7天以上的,由人事处提出意见,报主管人事工作的学校领导审批。
3、假期(病假、事假除外)7天以内(含7天)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人批准报人事处备案;
4、其他类型假期由人事处批准。
(二)处级干部请假
按照《南昌工程学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干部请假事宜的规定》(南工组字[2014]19号)文件要求到党委组织部办理请假手续后,同时按本办法办理请销假手续。
第二十一条  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假时应填写《南昌工程学院教职工请假审批单》(附件1),以及必要的证明材料交所在单位,按审批权限审理,经正式批准方可离校。如确因有特殊情况本人无法亲自办理手续的,应及时委托他人或邮寄请假报告和有关证明给所在单位,代办请假手续,非特殊情况手续不全的,单位领导不得准假。
(二)教职工请假期满需要申请续假的,请假程序同前。未办理续假手续又不按期回岗的,按旷工处理。
(三)教职工请假期满,本人应及时到批假部门办理销假手续。
第二十二条  请假时应提交的有关材料
(一)请病假在1天以上者,应持校医院或经校医院指定公立医院所出具的有医生签名、医生签章及医院公章的“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医院病历等材料办理请假事宜。
异地突发疾病的应将盖有所在地公立医院公章的“住院证”及尚在住院治疗的证明、本人请假报告一并提交所在单位,按规定办理请假事宜。
(二)凭结婚证办理婚假手续。办理结婚注册登记手续后1年内请婚假,逾期不补。
(三)凭准生证(生育服务卡)、医院出院小结等相关材料办理产假、护理假手续。
(四)归侨、侨眷、台胞教职工出境探亲的,应附本人为归侨、侨眷、台胞的证明或国外亲属的身份证明。
第五章  假期有关待遇
第二十三条  假期有关待遇
(一)请假假期的计算均应包括公休日、法定节日或寒暑假。
(二)病假待遇:
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A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B按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发放比例同比发放;基本工作量津贴1个自然月(按30天计)内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原则上不扣发,超过3个工作日的按请假天数扣发。
教职工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基本工资全额发给。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工作年限满10年及10年以上的,基本工资全额发放。
教职工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基本工资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及以上的不满20年的,基本工资按80%发放,工作年限满20年及以上的,基本工资按90%发放。
教职工全年累计病假在60天以上的,原则上不能获得当年评优、评先等荣誉。
教职工在请病假在病假期间,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规章制度。若一经发现其从事其工作岗位之外的工作,停止其一切工资福利待遇,并按旷工处理。
(三)请婚假、哺乳假、丧假、公假、寒暑假期间安排的探亲假的教职工,在规定的假期内,不影响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时间请探亲假的,仅按规定报销探亲路费,假期按事假对待。
(四)哺乳事假待遇:
请假期间工资待遇按《南昌工程学院关于<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的实施意见》(南工人字[2017]38号)文件执行。
(五)生育假待遇:
产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A停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B正常发放,基本工作量津贴按学校绩效工资文件规定执行;男教工请护理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A停发,基本工资、基础性绩效工资B和基本工作量津贴正常发放;男(女)职工实行节育手术时,在医生建议休息时间内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正常发放;生育假中人工流产的,从第2次人流开始按病假办理。
(六)事假待遇:
事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A停发;基本工资和基础性绩效工资B请假时间在不超过15天的全额发放,超过15天的按实际的事假包含的工作日天数扣发;基本工作量津贴1个自然月(按30天计)内不超过3个工作日的原则上不扣发,超过3个工作日的按请假期包含的工作日天数扣发。
自然年度内累计事假在30天以上者,原则上不能获得当年评优、评先等荣誉。自然年度内事假累计超过3个月,年度考核不能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七)脱产学习假待遇:
按学校教职工继续教育管理文件规定脱岗参加继续教育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待遇按继续教育管理文件执行;基本工作量津贴学校绩效工资文件规定执行。
(八)旷工处理
旷工累计3个工作日以下者,扣发一季度基础性绩效工资A;旷工累计3个工作日及以上不足5个工作日者,扣发半年基础性绩效工资A;旷工累计达5个工作日及以上者,扣发一年基础性绩效工资A。基础性绩效工资B按旷工工作日天数的2倍折算扣发。
当年累计旷工30个工作日以下(含30个工作日)的,按旷工天数分别给予相应处分:累计旷工达10个工作日给予警告处分;累计旷工达15个工作日的,给予行政记过处分;累计旷工达20个工作日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处分。
旷工连续超过5个工作日或全年累计超过10个工作日的,当年年度考核为不合格。旷工一次不能获得当年评优、评先等荣誉。
无正当理由,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一年之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个工作日者,作自动离职处理,解除聘用合同,解除人事关系。
(九)教职工因打架斗殴致伤残的,医药费自理,不在岗期间,按旷工扣发基本工资及绩效工资。
(十)教职工因工负伤医疗期间,基本工资、绩效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正常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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