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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海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修订)

时间:2014-09-15来源:河海大学人事处 作者:河海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发展,结合学校发展规划以及校内外实际情况,现对《河海大学人才引进实施办法》(河海校人[2010]87号)进行修订,形成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人才的原则。按需引进,坚持科学发展观与人才观,遴选学科发展所需要的人才;坚持标准,遴选品德好、学术水平高的人才;重视团队,遴选协作精神好、领导能力强的领军人才和拔尖人才;明晰职责,校院分工协作,全心全力引进高质量人才。

第二章 引进人才的类别及待遇

第三条  引进人才是指原非我校事业编制、经学校确定聘用为我校全职教师、人事关系转入学校或由学校委托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代理的人员。

第四条  引进人才类别包括两院院士、国家“人才”入选者(包括长期项目、短期项目、青年千人)、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符合我校聘用条件的教授、副教授、博士后出站人员以及博士毕业生等。优先聘用国内外知名高校和重点学科、具有海外留学经历的教师和优秀博士毕业生。教授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副教授、博士后出站人员、博士学历学位获得者的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

第五条  对引进的两院院士,学校提供配套经费不少于500万元(包含工作经费、科研启动费、学科及平台建设经费);提供购房补贴200万元、租房及安家费20万元;配备工作助手1-2人;学校配备专门的办公用房;如需要可安排配偶在校内工作,并协助做好其子女入学等事宜。

第六条  对引进的国家“人才”长期项目入选者,学校提供配套经费200万元(包含工作经费、科研启动费、学科及平台建设经费),其中,对人事关系转入我校的,另提供购房补贴100万元、租房及安家费15万元;对引进的国家“人才”短期项目入选者,学校提供配套经费不少于100万元(包含工作经费、科研启动费、学科及平台建设经费);对引进的“青年人才”入选者,学校提供工作经费5万元,科研启动经费30万元,购房补贴50万元,租房及安家费10万元;学院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及办公用房。

第七条  对引进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学校提供配套经费180万元(包含工作经费、科研启动费、学科及平台建设经费),提供购房补贴80万元,租房及安家费10万元;学院根据需要配备工作助手及办公用房。

第八条  对引进的“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国家教学名师奖获得者,且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校提供配套经费理工科150万元、经管文科80万元(包含工作经费、科研启动费、学科及平台建设经费),提供购房补贴60万元、租房及安家费8万元;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办公用房。

第九条  对引进的教授,符合我校教授(研究员)聘用条件并受聘到相应岗位的,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理工科30万元、经管文科20万元;提供工作经费5万元、购房补贴40万元、租房及安家费8万元;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办公用房。

第十条  对引进的副教授,符合我校副教授(副研究员)聘用条件并受聘到相应岗位的,学校提供科研启动费理工科15万元、经管文科10万元;提供工作经费3万元、购房补贴15-30万元、租房及安家费5万元;学院根据工作需要提供办公用房。

第十一条  对引进的博士学历学位获得者,学校提供购房补贴10-20万元、租房及安家费4万元;提供科研启动费理工科3-5万元、经管文科2-3万元,其中,首次资助理工科3万元,经管文科2万元,获得国家基金立项资助的,再给予理工科2万元资助、经管文科1万元资助。

第十二条  对特殊人才的引进事宜,一人一议。

第三章 引进人才的组织与程序

第十三条  各院(系)成立人才工作组,由各院(系)党政负责人和部分教授组成。人才工作组负责本单位人才需求计划的制定、落实及人才筛选、考核组织等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为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的领导机构,人事处为人才引进的日常工作部门。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的程序。

计划制定。各学院(系)根据学科建设、教学科研工作需要,在师资队伍规划的基础上,编制人才需求计划,于每年9月份将下一年度人才需求计划报人事处汇总,由人事处提交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招聘计划,报校务工作会议审定。

公开招聘。人事处统一面向国内外发布年度人才招聘信息,学校、学院积极组织参加各类招聘活动。

个人应聘。应聘者根据要求提供个人真实资料等。

考核审批。各院(系)人才工作组根据学校有关规定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业务能力进行考核,形成考核意见报人事处,其中博士后、博士毕业生须有拟加入团队负责人意见;人事处根据学科建设规划和学院(系)考核意见,进行审核,对符合学校基本引进条件的副教授及以下层次人才,报分管校领导、校长、校党委书记审批;对教授及以上层次人才及特殊情况,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报人事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定。

人选公示。经校领导审批或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人事处将拟接收人员在全校范围内进行公示。

健康测试。公示无异议者由人事处安排进行体检,并进行心理测试。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修订版。

人员接收。通过体检及心理测试人员,学校为其办理人才引进接收录用手续,引进人才积极配合。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六条  科研启动经费,由引进人才申请,科技处负责受理;学科及平台建设经费,由引进人才申请,发展规划处负责受理;租房及安家费、购房补贴、工作经费,人事处负责受理。

第十七条  购房补贴不含国家规定的住房货币化补贴,引进人才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后,在购买商品房时,经个人申请,学校同意,可以一次性发放购房补贴总额的80%,余款分四年付清。购房补贴按照12年计算,服务未满3年的,需全额退还已提供的购房补贴;服务满3年未满12年的,按照实际服务年限享受购房补贴,退还服务未满12年的购房补贴。夫妻双方均为引进人才的,原则上购房补贴按层次较高一方享受。

第十八条  对于在原单位已有相关专业技术资格需在我校进行专业技术职务认定的,或申请专业技术资格特评的,由学校人事工作领导小组确定是否给予认定或特评机会。对给予认定或特评机会的,由教师岗位特别评聘工作委员评审,报学校聘用委员会审定。

第十九条  学校对引进人才实行合约管理,引进人才需与学校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引进人才的服务期一般为六年,在服务期内,若引进人才有不可克服的原因,必须调离学校,按学校规定和有关协议办理。

第二十条  学校提供的有关款项若涉及税款等由受聘人自行承担。

第二十一条  2014年1月1日之后我校引进的人才按照此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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