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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特聘教授聘任暂行办法(校字[2012]1号)

时间:2015-09-18来源:北京语言大学 作者:北京语言大学

北京语言大学特聘教授聘任暂行办法

(校字[2012]1号)

为落实我校“十二五”发展规划,加强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根据我校事业发展的需要,在我校优势学科和重点发展学科面向国内外选聘“北京语言大学特聘教授”。

一、聘任条件

1.热爱中国的高等教育事业,品德高尚,学风严谨,自然科学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一般不超过60岁。

2.能够把握所研究领域的发展方向,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已取得国内外同行专家广泛认同的重要学术成就,在学术界具有重要影响力。

3.具有团结协作精神,注重学术团队建设,善于培养青年人才进行前沿领域的探索,能够带领团队赶超国内外科学研究的先进水平。

4.能够保证全职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

5.国内人员除符合上述4个条件外,还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下列各项条件中负责人或获得者均指第一署名人):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

  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

  国家自然科学奖获得者;

  国家技术发明奖获得者;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

  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人文社会科学)一等奖获得者;

  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得者;

“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入选者;

“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

二、聘任程序

1. 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人事处)向国内外公布选聘信息,应聘人员提交个人简历,并填写《北京语言大学特聘教授申请表》。

2.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应聘人员材料。

3. 符合聘任条件的国内拟聘人选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

4.符合聘任条件的国外拟聘人选,由学校学术委员会评审,经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后,提交学校党政联席会审定。

5. 学校对最后审定通过的特聘教授进行为期两周的公示,公示无异议人员与学校、用人单位三方签订聘用合同。

三、聘期与待遇

1.特聘教授的聘期一般为5年。

2.聘期内除享受所聘岗位工资外再享受每年10万元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学校提供一次性科研启动经费50万元,管理方式按照《北京语言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3.住房待遇

(1)从校外选聘的特聘教授,在第一个聘期内由学校给予相应的购房款或租房补贴。到岗后随即购买校外商品房的,学校一次性给予购房款120万元;租住校外住房的,学校按2万元/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聘期内由租转买的,则按120万元扣除已经发放的租房补贴后,一次性给付。第二个聘期起不再享受前述待遇。

(2)校内教授聘为特聘教授前已在学校享受过福利购房政策的,或已享受过国家住房补贴的,不再按照第(1)条的规定执行;校内教授聘为特聘教授前如正住在学校提供的周转住房或租住在学校的产权住房的,将所住房屋交还学校后,可按第(1)条的规定执行。

(3)聘期内调离学校或因个人原因被解聘的特聘教授,如学校已经发放其一次性购房补贴,则被解聘人应根据未履行的合同期限按2万元/月的标准向学校退还购房补贴。

四、聘任管理

1.特聘教授的日常管理和服务由其所在的学院(所、中心)负责,学校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特聘教授的合同管理并组织安排其考核工作。

2.特聘教授如触犯国家法律、违反学术道德、违犯校规或调离受聘岗位,学校有权解除聘任合同。

本办法经2012年1月10日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未尽事宜按学校其他有关规定执行。 

北京语言大学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日

中国-博士人才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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