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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实施办法》

时间:2018-10-29来源:西藏大学 作者:西藏大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要以学校发展规划为依据,重点引进学科建设与队伍建设急需的,并在本学科领域有较高学术素养和学术造诣的优秀人才。

第二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是促进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实现学校办学宗旨的重要途径之一,是学校一项基础性、全局性和长期性的工作。学校负责并下拨专项经费保障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的原则。

(一)导向性。根据学校不同时期发展目标和学科建设的需要,对重点发展学科的高层次人才引进采取倾斜政策。

(二)高层次。高层次人才主要面向政治素质过硬、学术素养和学术声望高,并取得过高水平学术成果的优秀人才。通过高层次人才使学校能够在较短时间内形成学科的人才高地,充分发挥高层次人才的集聚作用,提高教师队伍素质,实现学科建设的目标。

(三)年轻化。考虑学校长远发展的需要,高层次人才引进主要对象为30~45岁的中青年专家学者。学校将通过加大投入、政策倾斜等方式为他们进一步发挥潜力营造良好的环境。

第二章 组织领导与资金保障

第四条 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管理体制。

(一)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日常工作由人事处负责。人事处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方面的主要职责:受理拟引进高层次人才的申请,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校内外专家评价;向学校提交拟引进的高层次人才情况;为引进人才办理报到手续;协调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引进人才的政策和待遇。

(二)各学院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由学院院长牵头负责,学院党政班子成员及系主任协助配合。学院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主要任务:搜集本学科优秀人才信息,建立优秀人才信息库;受理个人求职申请,并负责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学术道德、业务能力等进行考察;向人事处提交引进人才的申请;协助落实引进人才的各项后勤保障工作;负责引进人才的教学、科研工作安排和学科梯队落实,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与环境。

(三)学校积极筹措各种经费作为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专项资金。专项资金经学校领导审批后,人事处和财务处负责具体经费的使用落实。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付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和安家费等

第三章 引进条件

第五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具有良好的师德;具备高校教师岗位所需的专业能力与水平;身体健康。

第六条 根据学校学科发展需要,将备选人的学术成就或学术水平分为五个层次。各层次人才的引进条件为:

(一)第一层次: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

(二)第二层次——高水平学科带头人:现任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一般应为博士生导师,年龄不超过50岁(学科建设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并满足下列条件之一者:

1.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特聘教授或讲座教授。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

3.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863计划”重大项目负责人、“973计划”项目重大项目首席科学家、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首席专家。

4.国家自然基金优秀创新研究群体、教育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创新团队的学术带头人或“863”、“973”专家组成员。

5.全国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

6.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科技进步奖获得者(一等奖及以上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第一);或中国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一等奖第一获奖人;或国家社科基金优秀成果一等奖第一获奖人。

7.其他相当以上学术水平学者(由学校组织认定)。

(三)第三层次——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具有博士学位,现任副教授及以上职务,年龄一般不超过45岁(学科建设急需的可适当放宽),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近五年作为主持人或第一执行人承担过两项以上下列项目:省部级及以上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重大项目子课题、重点项目,“863计划”、“973计划”一般项目,教育部重点项目,教育部或省部级资助优秀人才基金项目,霍英东青年教师基金研究项目,其他省部级重点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基金一般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一般项目,以及其他相当以上级别的科研项目(具体由学校认定);或近五年作为主持人承担过一项国家基金的重点项目。

2.科技成果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获得过国家级二等奖及以上或省部级一等奖及以上奖励,个人持有获奖证书。

3.近五年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身份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8篇及以上或被EI、ISTP、CSSCI收录论文15篇及以上。有以下情况之一的可酌情减少发表论文数:在高影响因子学术期刊或本学科权威期刊发表高水平论文且有较多的他人引用次数;作为第一著者在国家级出版社出版有影响的学术专著;以排名第一身份获得本学科方向授权发明专利。

4.作为第一或唯一主编出版国家级教材(高等学校使用);或获得全国优秀教材奖或省部级高等教育精品教材奖、省部级以上精品课程第一负责人。

5.省部级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获得者或教育部跨世纪/新世纪优秀人才计划、高校青年教师奖获得者。

6.国家人事部“百千万工程”人选第一、二层次人选或国家级人选。

7.“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入选者。

(四)第四层次——青年学术骨干: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本人的研究方向为学校教学和学科建设急需的学科方向,并具备第三层次人才条件(1)至(7)项中的一项或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两项:

1.在国内外知名高校接受高等教育并获得博士学位或在国内外著名高校、重要研究机构从事过两年以上的博士后研究工作。

2.近三年作为第一负责人承担过省部级及以上科研项目;或以主要研究人员身份(前三位)参加国家级科研项目。

3.省部级科研成果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个人持有获奖证书。

4近三年发表本学科方向的论文被SCI、SSCI、A&HCI收录2篇及以上或被EI、ISTP、CSSCI收录论文4篇及以上。

5.作为第一著者正式出版过有影响的相关学术专著或作为第一主编出版过高校教材。

(五)第五层次——青年学者:具有博士学位,年龄一般不超过35岁,并具备第四层次人才条件(1)至(5)项中的一项或学科建设急需的人才。

对一些学校鼓励发展学科的急需人才或从国外直接引进的高水平人才,使用以上相关条件评价有困难时,在经过学院、学校组织专家评议的基础上,可适当放宽某些条件。对于一些从事工程开发的高层次人才,在论文、论著等方面认定较困难时,可对其在相关领域的任职经历与工作业绩进行评价,在国内外著名公司、研发机构的重要岗位有过任职经历者,可以优先考虑。对艺术及相关学科在获奖、科研项目等的认定,可参照上述有关条款的原则,由相关学科的学院提出认定办法,报学校审批后执行。

第七条 学校、学院组织专家对拟引进人才的政治思想、学术道德、教学质量和组织能力进行考察。实行学术道德一票否决制。

第四章 引进程序

第八条 引进人才按以下程序报批。

(一)申请者向相关学院提供以下应聘材料:

1.书面申请函;

2.基本情况简介(含学历、工作简历及必要的证明材料复印件);

3.教学、科研成果简介(包括科研项目证明材料及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论文检索证明、专著目录及代表作复印件);

4.第三、四、五层次人才需要两份校外著名专家的推荐信。

(二)学院根据应聘材料对申请者的政治思想、学术水平、业务能力、学风和师德按以下程序进行考察,并提出评价意见:

1.学院专家小组对申请者的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进行初审;

2.采用外调、面谈等方式了解申请者情况;

3.学术报告与评议。申请者到学院做学术报告,学术报告会由学院学术委员会负责组织。各学院评议组由相关学科的教授、专家和本学院学术委员会组成(报人事处备案)。评议组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能够出席时,方可举行学术报告会。评议组成员对报告人的评议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投票结果作为评价与决策的依据之一;

4.学院党政联席会进行审议,提出评议意见,上报拟引进人员的材料。

(三)人事处聘请校内外专家,对拟引进人才的学术水平及业务能力进行书面评价;

(四)学校对拟引进人才进行审批。

(五)学校批准引进人才的相关手续,由人事处负责向人事厅、教育厅等上级相关部门报批。

(六)经上级相关部门批准的引进人才,由人事处办理报到手续和签订相关岗位聘任合同。

第五章 聘用

第九条 为鼓励各学院积极引进高层次人才,四层次及以上的高水平人才不受编制限制。

第十条 引进人员自报到之日起与学校签订《聘用合同》和《项目合同》,双方按合同规定享有各自的权利并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十一条 引进人才第一个聘期为:第一、二层次人才3年,其他层次人才5年。第一个聘期的考核重点在学科建设、工作业绩方面。第一、二层次经双方商定可视具体情况确定聘期。引进人才在第一个聘期期满后,其在聘期内所取得的教学、科研成果将在全校范围内公开展示。聘期届满如需续聘的,并经学校组织的专家考核委员会考核通过后续聘,续聘后纳入学校和院系常规聘任管理。

第六章 引进人才的待遇

第十二条 学校为引进的高层次人才科学研究工作提供研究启动经费,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资助额度为:

(一)第一层次人才:资助150万元以上。

(二)第二层次人才:资助50万元。

(三)第三层次人才:资助30万元。

(四)第四层次人才:资助20万元。

(五)第五层次人才:资助15万元。

引进人才以科研立项的形式向学校申请研究启动经费。根据引进人才的学科特点和项目研究内容等,对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投入较大的学科,其研究启动经费资助额度可以适当上浮,上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20%。

第十三条 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按学校科研项目经费管理规定执行,四层次以上引进人才的研究启动经费用于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50%。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投入较大的学科,用于实验条件建设和设备购置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60%。

第十四条 办公、实验条件及相关配套设施。学院在引进高层次人才时,根据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需要提供相应的办公、实验条件及相关配套设施。

第十五条 根据引进人才的情况分层次给予安家费。各层次引进人才安家费的总额为(税前):

(一)第一层次人才:50万元。

(二)第二层次人才:30万元。

(三)第三层次人才:20万元。

(四)第四层次人才:15万元。

(五)第五层次人才:10万元。

第一、二分层次人才分三年发放,第一年发50%,第二年发25%,第三年发25%;第三、四、五层次人才分五年发放,第一年发40%,第二年后每年发15%。

第十六条 引进人才的工资按国家相关规定确定执行,在西藏大学工作期间的住房由学校提供职工周转房一套(产权归学校所有)。

第十七条 引进人才配偶的工作。

(一)第一、二层次人才的配偶,如需学校解决工作的,学校积极协助解决。

(二)第三、四、五层次人才的配偶符合下列条件的,学校向缺岗单位推荐,按双向选择的原则解决工作。

1.本科以上学历;

2.年龄一般在40周岁以下,且身体健康;

3.从事专业符合学校要求;

4.符合上级人事管理部门的人员调动相关规定。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学校鼓励按学术团队引进人才,尤其注意引进能够填补学校学科空白的高水平学术团队。在引进学术团队时,学校将在上述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第十九条 学校在相关媒体上发布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指南,公布每年重点引进高水平人才的学科与层次,以指导学校的年度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学院每年也要制定本单位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

第二十条 各级领导,尤其是主要领导要充分认识到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对学校发展的极端重要性,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学校对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进行考核,并根据考核的结果进行奖惩。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2011年6月1日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有相关办法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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