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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大学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试行)

时间:2015-09-27来源:扬州大学 作者:扬州大学
第六章 博士后待遇

  第二十四条 全职博士后办理正式进站手续后,认定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在站期间聘为专技十级。

  第二十五条 全职博士后在站期间按照国家和学校标准兑现博士后工资待遇,发放24个月。在职博士后的工资、有关津贴和补贴、各类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享受。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其工资、有关津贴和补贴、各类社会保险及福利待遇按协议执行,由企业承担。外籍博士后工资待遇参照全职博士后标准。

  第二十六条 博士后通过开题报告后可享受相应的博士后科研启动经费:自然科学类1.5万元/人,人文社会科学类 1万元/人。

  第二十七条 学校为博士后提供周转房,租金标准及管理按学校有关规定执行,租住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学校在周转房房源紧张的情况下,给予600元/月的租房补贴,发放时间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对进站前户口在本地或本地有住房的博士后,学校原则上不提供博士后周转房及租房补贴。

  外籍博士后统一入住海外留学生公寓,公寓租金、水电费用自理。

第七章 博士后管理日常经费和科研资助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管理日常经费由国家日常资助、江苏省日常资助、学校自筹等组成,主要用于流动站申报、日常管理和评估工作,用于组织博士后参加学术会议和学术交流活动等,单独立账,专款专用。

  与企业博士后工作站联合招收的企业博士后,其日常经费由企业承担。

  第二十九条 学校每年划拨一定金额的流动站管理费给设站学院,用于流动站建设、博士后管理等工作。

  第三十条 博士后应积极申报国家博士后科学基金、省博士后科研资助。博士后获得的各类科研资助项目均在我校科学技术处或人文社科处备案,由财务处单独建帐,并按学校有关规定进行管理。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面上资助视同省部级项目,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视同市厅级项目。

  第三十一条 获得博士后科研资助者在国内外公开发表有关论文、论著时,应根据项目资助的不同情况,标注“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项目”、“江苏省博士后科研资助计划项目”等字样。博士后科研资助结项考核与出站考核一并进行。

  第三十二条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主要用于添置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差旅及出版印刷等。对用该经费购买的小型仪器设备、实验材料、图书资料的管理,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博士后科研资助经费的使用须由合作导师审核并签署意见。

  第三十三条 博士后终止工作后,未使用的科研经费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学校流动站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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