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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药科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试行)

时间:2021-11-30来源:中国药科大学 作者:中国药科大学
第八条博士后人员的薪酬
(一)兴药师资博士后:参照所赴国家(地区)博士后人员相关待遇。
(二)兴药企业联培博士后:(1)享受我校同年(时)博士应届毕业进校在职教师的工资和绩效津贴待遇(含住房公积金、医疗、社保等);(2)学校加发津贴每年5万元人民币;(3)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租房补贴,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4)进入企业联合培养计划者可享受企业项目奖励性津贴。
(三)兴药科研博士后:(1)享受我校同年(时)博士应届毕业进校在职教师的工资和绩效津贴待遇(含住房公积金、医疗、社保等);(2)学校加发津贴每年5万元人民币;(3)学校为博士后提供租房补贴,按2000元/人/月的标准发放。

第九条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需为学校在职在岗博士生导师(距正式退休年限应不少于3年),有在研项目、经费充足,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
   (1)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国家级在研课题;
   (2)作为项目负责人承担在研课题,且单项经费不低于100万元(人文社科类不低于40万元)。
   (3)企业联培博士后的合作导师需主持与合作企业联合在研的高水平、延续性重大科研项目,单个项目合同总经费不低于1000万元且单个项目到账经费不低于500万元。
第十条合作导师在站博士后总数不超过5名。合作导师每招收一位博士后须承担2万元费用,确因科研需要,当年招收第二位博士后时须为其承担50%的薪酬费用;当年招收第三位及以上承担100%的薪酬费用,以上费用,均在博士后入站时缴纳。其中,兴药师资博士后不计入合作导师名额。
第十一条博士后合作导师是博士后从事科研工作的合作人和指导人,对博士后在站期间的工作情况和思想表现负有检查、指导、督促的责任。合作导师应密切把握博士后工作动向,确保博士后在站期间取得丰硕的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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