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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林业大学博士后管理规定

时间:2018-08-30来源:北京林业大学 作者:北京林业大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博士后科研流动站建设工作,加强和规范对博士后研究人员管理服务,吸引国内外优秀人才来校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全国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制定的《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我校博士后制度,旨在吸引、聘用和培养高水平科研人才和创新人才,围绕学校建设“国际知名、特色鲜明、高水平研究型大学”的目标,在推动和促进学校科学研究、人才培养、服务社会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

第三条 本规定中博士后管理工作是指对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以下简称流动站)和博士后研究人员(以下简称博士后人员)的管理及其相关工作。

第四条 流动站是指经全国博士后管理协调委员会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流动站名称为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名称。

工作站是指在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等机构内,经批准可以招收博士后人员的组织。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 学校成立博士后工作管理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博管会),负责指导和管理学校博士后工作,博管会由学校有关领导及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六条 博管会下设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博管办),具体负责学校博士后制度的贯彻落实,组织博士后流动站的申报设立和评估,审核办理日常博士后进出站手续,组织博士后基金等资助交流项目申报,指导博士后联谊会,服务和协调各学院(研究所、中心)博士后工作的有序开展。

第七条 博士后流动站学科所涉及的学院(研究所、中心)是博士后日常工作的管理单位,负责博士后的招收、管理及考核。学院(研究所、中心)负责人是博士后流动站在本单位的负责人。

第八条 对于一个博士后流动站学科分布在多个学院(研究所、中心)的情况,各学院(研究所、中心)之间应加强联系和合作,共同承担流动站一级学科建设和管理工作,促进流动站的科学发展。

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

第九条 招收博士后人员的合作导师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副教授或副研究员及以上),并在职在岗的博士生导师;

(二)具有流动站一级学科所涵盖的二级学科博士生的招生资格;

(三)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较高的学术水平,承担国家重大研究项目;

(四)科研经费充足,能够提供博士后在站期间所需要的科研经费,并按规定提供薪酬等基本保障;

学校优先支持国家级重点实验室(中心)的学科和国家重点学科招收博士后人员,支持博士后人员在重点学科中专职从事科学研究工作。

第十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在四十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进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二)在职人员必须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当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

(三)我校博士毕业生不得在获得博士学位所属一级学科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

第十一条 工作站和流动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相关工作站需与我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签订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联合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博士后人员进出站手续。

第十二条 学校将通过网络等媒体,定期发布信息,面向社会公开招收博士后。各学院(研究所、中心)应对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综合素质等方面进行严格考察,采用考核、答辩等形式择优招收。对拟接收的博士后人员,需经博士后合作导师所在学院的院学术委员会(教授委员会)或学院党政班子会集体审议通过。

各单位应与博士后人员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

第十三条 经学院(研究所、中心)同意招收的博士后人员,学校博管办按有关规定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博士后人员进站等有关手续。

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管理

第十四条 根据招收博士后人员的身份,在站博士后人员分为三类:(1)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博士后人员、(2)在职博士后人员、(3)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博士后人员、在职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管理由合作导师的人事关系所在学院(研究所、中心)负责;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其日常管理由工作站所在单位负责。

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博士后人员系学校流动编制的工作人员,纳入学校人事管理范围,其人事、组织关系、医疗、相关福利待遇比照学校同等人员对待;在职博士后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医疗关系在原工作单位;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其人事、组织关系、医疗关系在工作站所在单位。

第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限: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时间为两年,一般不超过三年,期满即应出站。承担国家重大项目,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国家社会科学基金等国家基金资助项目或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特别资助项目的博士后人员,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经所在学院(研究所、中心)同意,报学校批准后,可根据项目和课题研究的需要适当延长。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中期考核:各学院(研究所、中心)需根据博士后人员的工作目标及任务,对进站满一年的博士后人员进行中期考核,对中期考核不合格或超过三个月未完成中期考核的博士后人员予以退站。除中期考核外,人事关系转入学校博士后人员还应参加学院(研究所、中心)的年度考核,对年度考核不合格者予以退站,对考核合格者按照国家规定增加一级薪级工资。

第十七条 研究成果归属:博士后人员的研究成果归属,依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和北京林业大学有关保护知识产权的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根据研究工作需要,经学院(研究所、中心)批准,报学校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可以到国外开展合作研究、参加国际学术会议或进行短期学术交流,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若确因合作研究项目需要,经学校批准,可根据项目情况适当延长。

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不参加我校的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未曾确认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进站后认定其助理研究员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任职资格。

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应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精神和严谨求实的治学态度,加强学术道德自律,反对学术上弄虚作假的浮躁浮夸作风,坚决抵制学术腐败和欺骗行为。

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出站和退站

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工作期内,必须完成聘期目标任务方可申请出站。申请出站须向所在学院(研究所、中心)提交博士后研究报告(以下简称报告)和博士后工作总结等书面材料,报告要严格按照格式编写。各学院(研究所、中心)要及时组织有关专家对其科研工作、个人表现等进行评定,形成书面材料归入其个人档案。学校将报告存档并报送国家图书馆。

出站评审专家须由博士后人员所在学科或相近学科5-7名教授(研究员)职称的专家组成,其中至少有1名外校同行专家。

第二十二条 对出站考核合格的博士后人员,经学校审核后,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办理出站手续。凭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的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当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由全国博士后管理委员会颁发博士后证书。

第二十三条 博士后人员工作期满出站,除有协议的以外,其就业实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各学院(研究所、中心)应做好出站博士后的就业引荐等服务工作。

第二十四条 特别优秀的博士后人员可申请提前出站,但在站工作时间应不少于21个月。

第二十五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

(一)考核不合格的;

(二)在学术上弄虚作假,影响恶劣的;

(三)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

(四)无故旷工连续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以上的;

(五)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

(六)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的;

(七)未完成聘期内目标任务,达不到出站条件的;

(八)其他情况应予退站的。

第二十六条 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退站者应在退站后的一个月内,到学校办理户口迁移和有关人事关系转出手续。

第六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的工资及津贴

(一)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享受学校基本工资(包括岗位工资、薪级工资)和绩效津贴。

基本工资:岗位工资执行专业技术9级,薪级工资在第一站执行16级薪级工资标准,以后每做一站提高两级薪级工资标准。年度考核结果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博士后研究人员,每年增加一级薪级工资,并从第二年的1月起执行。

绩效津贴: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的绩效津贴由合作导师自筹经费承担,绩效津贴标准参照来校工作的博士毕业生津贴标准。

(二)在职博士后人员和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学校不发放基本工资,合作导师可根据实际情况发放一定的工作津贴。在职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需缴纳管理费用。

第二十八条 博士后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根据《北京林业大学周转住房租赁办法》(北林校发〔2012〕16号),学校为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提供周转住房,缴纳公积金,具体周转住房视房源情况确定。

博士后公寓仅供在站博士后人员居住,各设站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换和转租,违反规定者,学校将收回其公寓。

第二十九条 社会保险和医疗待遇

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享受与学校事业编制教职工同等项目的社会保险和医疗保障待遇;在职博士后人员由人事关系隶属单位负责;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由工作站所在单位负责。

第三十条 博士后人员户口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有关政策

人事关系转入学校的博士后人员进站报到后,可落入学校集体户口,凭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博士后管理部门介绍信和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在职博士后人员不办理迁户手续。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可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报考(转入)高中以及报考高等院校或中等专业学校等事宜,享受当地常住户口居民的同等待遇。

博士后人员期满出站后,凭全国博管会开具的介绍信及其它有效证明材料,到公安户政管理部门办理本人及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户口迁出和落户手续。

第三十一条 在站时间超过两年的博士后人员,不再享受学校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及住房等待遇。延长工作期间内的基本工资、社会保险、公积金费用由合作导师负责支付。

第七章  博士后人员的资助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 根据《北京林业大学人才培养与科技奖励办法的规定》(北林人发〔2013〕6号),对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以北京林业大学为第一署名单位发表的论文和获奖成果,统一纳入学校科技奖励范围,给予奖励。

第三十三条 为鼓励博士后人员在学术研究、科技创新和社会发展中不断取得高水平成果,学校每两年开展“北京林业大学优秀博士后”评选活动,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博士后进行表彰。

第三十四条 按照《中国博士后科学基金资助规定》(中博基字〔2008〕1号),学校积极组织在站博士后人员申报博士后科学基金,并依据文件对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审核和监督。

第八章  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

第三十五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与科研院所、企业事业单位、政府机关的合作交流,促进科研成果转化,学校支持各流动站与工作站联合招收、培养博士后人员。以招收博士后人员为契机,推动政产学研的结合。

第三十六条 工作站联合培养博士后人员在工作站所在省、自治区和直辖市办理进出站手续,其日常管理以工作站为主,在站期间人事关系及户口由工作站负责。我校合作导师及相关学院协助做好研究项目确定、学术咨询、技术指导等工作。

第三十七条 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负责与工作站签订联合招收培养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八条 工作站需向学校支付联合培养博士后管理费用和指导费用等。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自2013年9月1日起执行,凡此前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学校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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