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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制度实施办法

时间:2003-09-17来源:北京师范大学 作者:北京师范大学

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制度实施办法
(2003年9月17日北京师范大学校长办公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层次学术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遴选中青年杰出人才,培养和造就具有国内和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带动一批重点和急需发展学科,保持或赶超国内外先进水平,提高我校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学校决定投入专项资金,实施北京师范大学"京师学者奖励计划",建立特聘教授岗位制度。

第二条 "京师学者奖励计划"服务于学校的学科建设,特聘教授实行岗位聘任制,按需设岗。

第三条 特聘教授按照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校外人员,平等竞争,择优聘任,严格考核,动态管理;聘期内实行年薪制。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四条 特聘教授岗位原则上在二级学科设置,每年审定一次并以适当的方式公布。每一特聘教授岗位特聘一位教授。

第五条 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范围:

⑴国家级重点学科;

⑵北京市重点学科;

⑶校级重点学科;

⑷其他学校急需发展的学科。

第六条 已设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原则上不再设置本计划特聘教授岗位。

第七条 申请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院系所应具备支持设岗学科发展的学科优势和综合实力,并能够为特聘教授提供良好的工作条件。

第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属流动岗位,由学校学术委员会根据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需要,按规定程序定期评审确认,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程序如下:

⑴每年受理一次设岗申请。各单位于每年3月15日前提出设岗申请,并填写《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表》;

⑵校学术委员会对院、系(所)的申请进行审定。

⑶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目录于每年4月15日前通知各单位,并向国内外公布。

第九条 特聘教授岗位基本职责:

⑴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和指导培养研究生;

⑵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

⑶领导学科学术梯队建设;

⑷建设急需发展的学科和新学科,并为该学科的发展打下良好基础,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保持或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⑴从事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年龄在45周岁以下(文科不超过50周岁)。

⑵具备博士学位并具有教授(国内)或助理教授(国外)以上职务。

⑶胜任本学科核心课程的教学工作。

⑷学术造诣深厚,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⑸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和学术研究工作有创新性构想;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内具有前沿性和前瞻性;具备带领本学科保持或达到国内一流水平或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⑹品德优良,作风正派,身体健康,具有团结、协作精神及相应的组织、管理和领导能力。

⑺能够全面履行特聘教授的岗位职责,在岗时间每年不少于9个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一条 每年四月中下旬,学校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途径向国内外公布岗位,公开招聘符合条件的人选。

第十二条 设岗院、系(所)提出特聘教授推荐人选,并附2名以上国内外著名同行专家的推荐意见(理工科至少有一名是国外同行专家),于每年的9月15日前向学校人事处报送《北京师范大学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表》。

第十三条 学校人事处组织校内专家按照规定条件对特聘教授侯选人进行初选,并送5名校外同行专家对通过初选者进行评审。

第十四条 学校"京师学者"专家评审委员会对通过同行专家评审的有效初选者进行审定,确定终审名单,于每年11月15日前通知各单位,同时在网上公示。

第十五条 学校每年12月25日前与受聘人员签订聘任合同,颁发聘书。

第五章 特聘教授的管理

第十六条 特聘教授实行聘期合同管理。学校与受聘者签订聘任合同,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特聘教授聘期为五年,第三年中期考核合格者,续完聘期。聘任期满,聘任合同自动解除。

第十七条 聘期内,学校向特聘教授提供如下待遇和工作、生活保障:

⑴年薪人民币10万元。

⑵根据不同学科的特点,提供人民币10~80万元的科学研究经费。

⑶提供科研所需的实验室、办公室等必要的工作条件,安排招收博士生和博士后研究人员。

⑷提供住房一套以供租住,协助安排配偶工作和解决子女入学。

⑸聘任期满,工作成绩显著并愿意留校工作者,学校提供人民币6~15万元的安家费。

第十八条 特聘教授岗位实行严格的聘期目标考核和分级管理。考核分期中考核和聘期满考核,考核办法和标准另行制定。考核不合格者即取消特聘教授资格。

设岗院、系(所)负责特聘教授的日常管理,学校人事处专家办公室负责特聘教授的各类考核,考核结果在校内公示。

第十九条 学校人事处组织同行专家对特聘教授履职情况和学科发展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评估,评估办法另行制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京师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可以应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如被聘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其"京师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资格即自动取消。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制度的具体实施和日常工作管理由学校人事处负责,人事处专家办公室具体落实。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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