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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语言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时间:2015-07-01来源:北京语言大学人事处 作者:北京语言大学

关于发布《北京语言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校人通字[2015]11号

各单位: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规范人才引进的管理,经2015年6月3日学术委员会教师聘任与人才专门委员会审议,2015年6月30日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现公布《北京语言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遵照实施。

联系人:居峰

电话:3506

邮箱:jufeng@blcu.edu.cn

附:北京语言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人事处

2015年7月1日

北京语言大学人才引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促进学校事业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引进原则

1. 学科发展与拓宽人才类型相结合

人才引进,应立足于学校学科发展需要,服务高水平师资队伍建设,同时拓宽人才类型,既吸引学术型人才,也吸收社会资源型人才。

2. 突出重点与统筹兼顾相结合

在保持和发展学校优势学科、特色学科的同时,注重扶持新建学科和交叉学科的发展。在引进学术带头人的同时,重视引进有真才实学、有发展潜力和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学术骨干。

3. 个人引进与团队引进相结合

引进人才时既注重优秀人才的个人引进,更注重领军人才的团队引进,最大限度的使学校资源得到高效利用。

4. 智力引进与人员引进相结合

创新人才观念,探索人才管理新模式,通过智力引进与人员引进,建立固定编制与流动编制、事业编制与非事业编制相结合,动态平衡的人才队伍。

5. 审慎遴选与服务到位相结合

人才引进工作要坚持审慎遴选,确保人才的质量和水平;要服务到位,建立事业留人、感情留人、待遇留人、政策留人的用人机制,确保学校人才队伍的相对稳定。

第三条 引进人员类别

1.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委员、国务院学科评议组成员、教育部教学指导委员会委员(不含分委员会委员)等有重要学术影响力人员;

2. 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专家、国家杰出青年基金获得者、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高层次人才特殊支持计划(万人计划)入选者、“人文社会科学跨世纪优秀人才”人选、“新世纪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第一二层次人选)、“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行业领域最高学术类人才称号获得者等有重要学术成就人员(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具有同等水平人员);

3. 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获得者、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科学技术)一等奖获得者、国家级教学名师奖获得者等有重要学术奖项人员(或经校学术委员会认定具有同等水平人员);

4. 学科发展所需的博士生导师或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学术带头人(根据学科特点,稀缺的非通用语种人才可为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者);

5. 国(境)外有丰硕学术成果人员;

6. 团队引进时,根据团队需要可调入个别具有博士学位、取得一定成绩的中青年学术骨干。

第四条 引进人员条件

1. 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 身体健康,能够胜任相应岗位的工作要求;

3. 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高校教师职业,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4. 具有团队精神、创新意识,愿为学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5. 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年龄一般不超过50岁,作为团队引进时的中青年学术骨干年龄一般不超过40岁。学术水平和学术成就特别突出、学校学科发展急需的人才年龄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组织保障

人才引进工作由学校党委统一领导,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事处牵头,资产处、财务处配合,具体落实、协调人才引进工作。

第六条 职责分工

1. 引进人才事项可由人事处和具体用人单位双向提出,提出的引进计划需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并予以公开招聘;

2. 拟引进人员学术水平先由本学科领域小同行专家评鉴,再提交教师聘任与人才专门委员会审议,专门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议;

3. 确定引进计划后,由人事处和具体用人单位与拟引进人才进行接洽和沟通,人事处与具体用人单位配合负责商谈引进人才的相关待遇,具体用人单位负责商谈引进后的具体工作内容,并签订岗位责任书;

4. 拟引进人才需求与我校达成意见一致的,由人事处向学校提交报告,报校长办公会审批,意见不一致的,则再次提交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第七条 引进人才待遇

一、住房待遇

(一)人事关系进入我校的引进人才住房可选择租住、购房补贴等方式解决,标准如下:

1. 引进人才类别中在京无住房的第一、二、三类人员,可租住学校提供的三居室住房一套;若到岗后随即购买非学校提供的校外商品房,学校一次性给予购房款120万元;若自行租住非学校提供房源的,学校按2万元/月的标准给予租房补贴,上限120万元;若服务期内由租转买的,则按120万元扣除已经发放的租房补贴后(租住学校提供房源的,租住期内视同学校已按2万元/月发放租房补贴),一次性给付;若自身有住房,无需学校解决的,10年服务期内学校按月提供1万元安家费。

2. 引进人才类别中在京无住房的第四、五类人员,可租住学校提供的二居室住房一套。

(二)人事关系未进入我校的人才,在校工作期间可租住学校提供的二居室住房一套。

二、其它待遇

1. 引进人才户籍为外地的,如符合教育部相关规定,学校为其办理户籍入京手续。

2. 引进人才类别中的第一、二、三类人员,根据需要可安排其配偶在我校工作,第四、五类的京外人员,如需要学校安排其配偶在我校工作的,其配偶自身条件应符合相关岗位工作要求,并服从学校的岗位安排。

3. 其他未尽事项,由人事处与本人协商后,报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讨论确定。

三、学术成就特别突出的领军人才、急需人才、团队人才待遇可另行商定。

四、国(境)外学者待遇根据具体情况采用协议合同制。

五、因工作需要,调入我校的人员,不享受人才引进相关待遇,具体待遇由人事处与其本人商定。

第八条 引进人才责任

1. 引进人才在我校服务期不应少于10年;

2. 引进人才来校工作满三年后,学校将根据岗位责任书进行考核,考核合格学校继续兑现引进人才相关待遇,考核不合格学校将停止兑现引进人才相关待遇;

3. 引进人才在服务期内调离学校或因个人原因被解聘的,根据未履行的服务期限按2万元/月的标准向学校缴纳服务金,其配偶由我校安排工作的,也应同时调离。

第九条 为保障学校人才引进工作的顺利进行,在人才引进工作中,校内各单位应服从学校大局,确保人才引进政策的顺利实施和落实。

第十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北京语言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暂行办法》(校人字[2004]8号)废止。

北京语言大学

2015年7月1日

中国-博士人才网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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