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单位:
《福建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已经2013年第1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2013年10月31日
福建师范大学高层次人才引进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人才强校战略,吸引海内外高层次人才, 优化师资队伍结构,加强学科队伍梯队建设,提高学校综合竞争力,加快建成高水平大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坚持公开招聘、平等竞争、择优引进、重在使用的原则,重点引进重点学科、特色学科、新兴学科和交叉学科的紧缺急需人才。
第二章 引进类别与条件
第三条 引进人才的基本条件
具有良好的科学精神、职业道德和团结协作意识,遵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风正派,学术端正,身心健康,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第四条 引进人才的类别和具体条件
(一)高层次领军人才
1.第一层面:两院院士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2.第二层面:国家“人才”人选、“国家特支计划”杰出和领军人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3.第三层面:国家“青年人才”人选、“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以及海内外具有与此相当学术地位和成就的专家学者。
(二)学科带头人
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原则上应具有博士学位,具有较好学术发展基础和潜力,在某一学科领域取得公认的学术成果,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能较快提升所在学科的某一研究领域达到国内外先进水平的专家学者。国内应聘者应是高水平大学教授、博士生导师或相当层次人员,海外应聘者应是海外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以上或相当层次人员。
(三)学术骨干
年龄一般不超过40周岁,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近5年来须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在《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或被SCIⅠ-Ⅲ区全文收录,或被SSCI全文收录,人文社会科学类累计2篇以上(音乐、体育、美术学科累计1篇以上),自然科学类累计3篇以上,并符合下列(见表1)业绩1项以上者。
(四)优秀博士(后)
年龄一般不超过35周岁的博士(后),且符合下列业绩(表1)1项以上者。
表1:
序号 | 业绩(均要求为近5年取得) |
1 | 获全国百篇优秀博士学位论文提名奖。 |
2 |
人文社会科学类: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在《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1篇或B类期刊上发表2篇以上;或在CSSCI收录的刊物上发表4篇以上;或被SSCI全文收录1篇以上。 自然科学类:独立撰写或第一作者署名在《福建师范大学A、B类学术期刊目录》认定的A类期刊上发表或被SCI、EI期刊全文收录2篇;或SCIⅠ区全文收录1篇。 |
3 |
人文社会科学类: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者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以上(排名前二名)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前二名)。 自然科学类:主持省部级科研项目1项以上者或获省部级科研奖励1项以上(排名前三名)或获省级优秀教学成果奖1项以上(排名前二名)。 |
4 |
人文社会科学类: 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或主编出版教材2部以上(每部字数达20万以上)。 自然科学类:在省级以上出版社正式出版个人学术专著或主编出版教材1部以上(每部字数达10万以上)。 |
5 | 科研成果获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本人为第一完成人,或转让经费达到30万元以上。 |
6 | 个人美术、摄影作品入选全国性美术、摄影展,个人参加全国性音乐、舞蹈比赛进入最后决赛,个人主创的影视作品获全国性大奖,个人参加全国性体育比赛进入前8名。 |
(五)特殊紧缺急需人才
根据学科发展和特殊情况,应用文科、工科等少数特殊学科人才,具有发展潜力、标志性重要成果的紧缺急需优秀人才和掌握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或具有高成长性项目的创业人才,经相关专家评议达到相应学术水平后,上述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五条 对特别优秀的引进人才,可不受自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来校工作年限、单位岗位数限制,根据聘任条件和岗位需要,由所在学院考核推荐,并将成果送相关专家鉴定,校聘任委员会研究评议后实行聘任。
第六条 学术团队
大力引进创新学术团队,或领军人才引进后由其自主组建团队,形成一批以领军人才为核心、梯队合理的创新学术团队。
第七条 柔性人才
主要包括双聘院士、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原则上为学科建设急需且无法全职引进,在不改变人才与原单位人事关系的前提下,采取契约管理的人才引进方式。具体引进待遇和工作职责等按双方协商签订的协议执行。
第三章 引进待遇
第八条 对于全职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除享受正常的工资福利待遇外,学校还提供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资助费,标准如下(见表2)(含税,金额为人民币,下同):
表2:
人才类别 | 科研资助费(万元) | 购房补贴(万元) |
安家费(含租房补贴) (万元) |
备 注 |
||||
人文社会科学类 | 自然科学类 | |||||||
理科 | 工科 | |||||||
领军人才 (第一层面) |
≥100 | ≥300 | 500 | 特别优秀人才实行“一人一策”、 “一事一议” | ||||
领军人才 (第二层面) |
≥50 | ≥200 | 300 | |||||
领军人才 (第三层面) |
≥30 | ≥150 | 200 | |||||
学科带头人 | 10-20 | 20-80 | 100-200 | 40-50 | 12 | |||
学术骨干 | 5-10 | 10-20 | 20-30 | 20-30 | 8 | |||
优秀博士(后) | 2 | 3 | 5 | 10-20 | 3 | |||
特殊人才 | 面 议 | |||||||
学术团队 | 面 议 | |||||||
备注:夫妻双方均为我校引进人才,购房补贴一方按就高领取,另一方按上述相应类别标准的1/2领取。 | ||||||||
第九条 经费领取办法
(一)安家费。引进人才人事关系到校后,须与学校签订人才引进协议并全职在校工作,方可享受一次性领取安家费。
(二)购房补贴。在福州市自行购买住房者,可按以下办法予以兑现:可凭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向学校申请以借款形式一次性领取购房补贴,服务期满后凭房产证到财务处办理冲账手续。如不购房者,购房补贴按服务年限每年平均支付。高层次领军人才按签订引进协议兑现相应的购房补贴、安家费。服务期未满且因个人原因不在学校工作的,购房补贴应全额退还学校。
(三)科研资助费。根据预算以项目申报方式或按双方签订的引进协议拨付。
第十条 学校鼓励各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积极筹措经费,作为引进高层次人才的配套优惠待遇。
第十一条 根据国家和我省现行有关政策,引进人才入选国家“人才”、福建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享受国家或我省提供的待遇:海外人才200万元、国内人才100万元人民币补助(免税)。符合当年《福建省年度紧缺急需人才引进指导目录》,被确认为我省引进人才的,还可按规定向省财政申领高层次人才生活津贴(每人每月800元标准,发满5年)和住房补助(具有博士学位或用人单位聘任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7万元,用人单位聘任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为9万元)。
第十二条 对高层次领军人才、学科带头人及特殊需要的高层次人才,本人要求解决配偶工作且配偶持有全日制本科及以上学历者,由学校帮助落实工作岗位。
第十三条 对引进高层次领军人才执行协议年薪制;视需要设立专门研究机构,提供相应的办公场所、实验室和相关设备;积极协助组建跨学院、跨学科的科研团队,支持其领衔国家重大研究项目;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相应的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可自行制定团队的聘任、考核、分配方案报学校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 考核与管理
第十四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服务年限至少8年(其中首聘期4年)。学校依据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及双方协商签订的引进协议进行目标管理,并进行中期(第4年)考核和期满(第8年)考核。中期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敦促其以书面形式陈述理由及今后具体改进措施和工作计划,并暂停享受引进相关待遇;期满考核不合格者,解除聘用。
第十五条 引进人才服务期未满且因个人原因不在学校工作的,应按照所签订协议的有关规定退还相应优惠待遇。其配偶属于照顾性调入(聘用)的,应同时调离。
第十六条 实施人才引进工作责任制和问责制。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列入各单位主要领导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切实做到“一把手”抓“第一资源”。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滞后的,给予通报批评;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弄虚作假的,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第十七条 建立“学校主导,学院主体”的高层次人才引进工作运行机制。高层次引进人才管理和服务工作涉及多个职能部门和单位,各职能部门和用人单位要从学校发展的大局出发,指定专人负责、跟踪联系,积极帮助高层次人才解决工作和生活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提供“一站式”服务,着力构建分工合作、运转协调、服务周到、快捷高效的引进人才服务绿色通道。
第十八条 学校设立“人才引进贡献奖”,对引进高层次人才工作表现积极且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给予相应表彰和奖励,其中对于成功引荐高层次领军人才第一层面、第二层面全职到校工作的,分别给予人民币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引进高层次人才与原工作单位之间产生的合同、经济等问题由引进人才本人负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高层次人才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研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产权收益按照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现行办法凡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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