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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科技大学博士优惠待遇

时间:2022-01-06来源:内蒙古科技大学 作者:内蒙古科技大学

博士优惠待遇

1、给予安家费及购房补贴25万元,博士后30万元;

2、科研启动费3—5万元;

3、入职后按照副教授兑现工资待遇;

4、解决安排家属工作;

5、来校面试期间,学校承担往返路费及住宿费用;

6、同时享受《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包头市大学生集聚计划(博士享受20万元购房补贴,硕士10万元)》等关于高层次人才引进优惠待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7年6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内蒙古自治区人才引进和流动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构建更加开放、更加灵活、更具竞争力的人才创新创业环境,大力集聚创新创业人才,积极促进人才合理流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中发〔2016〕9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印发〈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17〕1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治区行政区划内所属企事业单位引进人才,自治区党政群机关、事业单位及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人才流动适用本办法。
  各盟市、旗县(市、区)和有条件的用人单位执行本办法,或参照本办法结合地区实际制定更加宽松、优惠的人才引进政策。
   第三条  围绕我区建设国家重要能源基地、新型化工基地、有色金属生产加工基地、绿色农畜产品加工基地、战略性新兴产业基地和国内外知名旅游目的地,紧扣能源、化工、冶金、建材、装备制造、农畜产品加工等重点优势特色产业和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高端装备、大数据云计算、生物科技、蒙中医药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要,加快集聚高精尖缺人才,实现重点产业领域人才数量大幅增长,形成产业人才大集群。
  加大人才对呼包鄂协同发展、内蒙古和林格尔新区建设、大数据综合实验室、东部盟市跨越发展支持力度,推进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牧业现代化和绿色化同步发展,打造我区人才高地。
  人才流动应破除体制机制障碍,尊重用人单位自主权,优化管理服务流程,促进合理有序流动。
  第四条  自治区对引进的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在科研项目、岗位待遇、生活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
  自治区内优秀人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并正在承担或主持重大科研项目的,按照本办法享受科研、岗位等支持政策。
  科研经费等支持政策不重复享受。
   第五条  自治区设立 “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作为引进人才工作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组织协调和具体实施引进人才工作重大事项、认定引进人才类别、协调督促落实优惠政策,支持用人单位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引进人才,并指导各地区、各部门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设在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第二章  人才引进范围
   第六条  引进的人才及团队应紧紧围绕我区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能够主持或承担重大科研、工程实验等项目,遵纪守法、诚实守信,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且身体健康。下列人才引进适用本办法:
  (一)第一类。
  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含外籍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二)第二类。
  1.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及以上获得者(第一主研人员)。
  3.“国家特支计划”杰出人才,哲学社会科学领域做出创造性成就和重大贡献、学术声望高的一级教授(资深教授),海外一流大学或科研机构知名终身教授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
  (三)第三类。
  1.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
  2.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项目、重点项目主持人,国家杰出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主持人。
  3.国家“千人计划”入选者,“国家特支计划”领军人才。
  4.全国杰出专业技术人才获得者。
  5.“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特聘教授。
  6.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四)第四类。
  1.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
  2.“百千万人才工程”国家级人选。
  3.“国家特支计划”青年拔尖人才,国家“青年千人计划”入选者,“青年长江学者”入选者,“创新人才推进计划”中青年科技创新领军人才,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优秀青年科学基金获得者。
  4.中国科学院“百人计划”入选者。
  5.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五)第五类。
  1.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 
  2.具有国内一流高校与科研院所副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取得突出学术成就的。
  3.符合第三条规定的自治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需求的其他相当层次人才。
  (六)第六类。
  1.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
  2.中华技能大奖获得者和全国技术能手。
  3.国家级技能大师工作室主要负责人。
  4.省部级选拔表彰的最高层次技能人才。
  5.具备绝技绝活的特殊技能人才及其他相当层次的技能人才。
  (七)第七类。
  1.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
  2.取得博士学位人员。
  3.取得海外硕士以上学位人员、一流大学重点学科全日制毕业硕士研究生。
  4.“双师型”高技能人才。
  5.国家级优秀文化艺术体育人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人。
  6.其他自治区急需紧缺人才。
   第七条  统筹开发利用国际国内人才资源,完善海外人才引进政策和方式。国家和自治区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的首席外国专家项目、高端引智项目、重点引智项目、外国文教高端聘请计划项目等高层次外国专家、高层次留学归国专家、海外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符合相应引进人才类别的,享受相应支持政策。
   第三章  人才引进方式
   第八条  人才引进工作坚持刚性与柔性并重的原则。
  刚性引进人才指人事关系通过聘用、调动等方式转入我区的人才。
  柔性引进人才指采取兼职、委托、合作等方式到用人单位工作且不改变人事关系,与引进单位签订柔性引进协议,有具体明确的工作内容,协助用人单位完成重点科研、教学等工作并发挥主要作用的人才。
   第九条  事业单位可通过“绿色通道”引进各类高层次急需紧缺人才。
  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的,引进单位应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提交申请、编制使用情况、拟引进人才资质证明等材料。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理引进手续;编制管理部门应在收到同意引进通知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列编注册。
  引进第五至七类人才的,除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执行外,用人单位还应进行专家评估或考察考核、集体研究并将有关情况报组织人事管理部门。
   第十条  事业单位在编制已满的情况下,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的,应向编制部门申请核增人才专项编制为其列编注册。
   第十一条  鼓励各类企事业单位、人才中介组织等引进和举荐人才。对成功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及创新创业团队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的奖励。
   第四章  科研支持
   第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为引进人才开展工作提供场所、设备、人员等必要条件,支持引进人才申请国家和自治区重大科研项目。引进人才担任科研项目负责人的,可同时引进科研团队,实行项目负责制,享有科研自主权、人事管理权和经费支配权。
   第十三条  鼓励支持高校、科研院所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科研合作等活动,简化出国境审批程序,重点保障、优先安排执行国家及自治区重大、前沿领域的科研项目和国际合作项目人员出访。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的,可根据工作需要与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我区符合条件的人才也可与本单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应约定工作总体目标、具有相应水平的科研教学任务、聘用期限、岗位待遇等内容。
   第十五条  专门岗位聘用协议须经“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组织专家进行评估,通过后在聘期内享受相应的科研支持、岗位激励等待遇。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在聘期内,根据科研工作实际需要,参照下列标准给予科研经费支持:
  第一类人才,第一年给予1亿元实验室建设及科研经费支持,次年起5年内每年给予1000万元。
  第二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
  第三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0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300万元。
  第四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5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
  第五类人才,从事自然科学研究的,给予150万元至300万元;从事社会科学研究的,给予50万元至100万元。
  第六类人才,给予50万元。
  第七类人才,给予20万元。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柔性引进人才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引进单位工作经费支持:
  (一)第一类人才,每年30万元。
  (二)第二类人才,每年20万元。
  (三)第三、四类人才,每年15万元。
  (四)第五、六类人才,每年10万元。
   第十八条  刚性引进的第一至四类人才,可直接认定为自治区“草原英才”,享受相关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九条  引进人才符合我区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需求,能够在科研、生产中发挥重大作用,属自治区急需紧缺的高层次人才,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给予更高的科研和工作经费支持。
   第五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条  建立体现知识价值的薪酬分配体系,落实科技成果转化奖励措施。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可采取年薪制、协议工资制等,不纳入单位绩效工资总量。
   第二十一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七类人才,签订专门岗位聘用协议并经“人才引进工作办公室”评估通过后,聘期内参照下列标准享受年薪和住房补贴。
  享受住房补贴的,须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具体标准由用人单位和引进人才协商确定。
  第一类人才,税前年薪20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二类人才,税前年薪1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三类人才,税前年薪80万元至1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四类人才,税前年薪50万元至8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五类人才,税前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六类人才,税前年薪30万元至5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七类人才,税前年薪10万元至30万元+N(住房补贴)。   
   第二十二条  引进到我区的高端人才,经本人同意,自治区人民政府可聘为“特聘科技顾问”。
   第二十三条  刚性引进人才无专业技术资格的,引进单位根据其业绩、经历可直接认定专业技术资格和聘任专业技术岗位,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无相应岗位空缺的,应通过设置特设岗位予以聘用。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人才签订专门岗位协议的,聘任期内不得担任行政领导职务。担任行政领导职务的,须终止聘任协议。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刚性引进第一至四类人才配偶需要就业的,由当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解决就业;其他刚性引进人才配偶需要就业且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学历,经引进单位同意,可通过人才引进“绿色通道”安置到引进单位。
   第二十五条  刚性引进第一至六类人才子女需要在我区入学的,可在引进单位驻地公立中小学选择就读学校,由引进单位驻地盟市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入学手续。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地建设人才公寓,提供给引进高层次人才租住。刚性引进人才在引进单位驻地无自有住房的,当地财政可按以下标准,三年内每年给予租房补贴:第一、二类5万元;第三、四类4万元;第五、六类3万元;第七类2万元。
   第二十七条  企业引进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等高层次人才、具有高级技师资格技能人才和外国专家,支付的一次性购房补贴、安家费、科研启动经费等费用,可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国有企业引进高层次高技能人才、外国专家产生的人才专项投入成本可视为当年考核利润。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具有正高级职称的女性科研人员,按照个人意愿退休年龄可按60岁执行。
   第二十八条  放宽外国人才来我区签证、居留条件,简化审批程序。
  经自治区组织部门或外国专家归口管理部门认定柔性引进的外国专家,给予不少于50%的工薪支持,并按认定人次给予食宿交通补贴。
   第六章  人才流动
   第二十九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带着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
   第三十条   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研人员在完成本单位科研、教学等任务的前提下,经所在单位同意,可到企业和其他科研机构、高校、社会组织兼职并取得报酬。兼职工作内容须与本职岗位、所学专业相关,不影响本职工作。
  高校、科研院所可设立一定的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员兼职。兼职期间的权利义务,由兼职人员与所在企业、兼职单位协商确定。
   第三十一条  鼓励人才向旗县以下基层用人单位流动,基层事业单位招聘具有高、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可适当放宽年龄条件;招聘高层次、急需紧缺专业人才的,可采取直接考察等方式。
   第三十二条  机关事业单位结合工作需要,因人才引进、人员交流、基层选调、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照顾家庭困难,需要办理人员调配且符合相关政策规定的,组织人事管理部门及编制部门应在政策规定范围内,优化办理流程。
   第三十三条  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单位申请人员调配时,应向编制部门提交首次入职证明、历次工作变动证明、学历学位证书等。从区外调入的,须由调出单位所在地区的编制部门出具在编证明等。
  应向组织人事管理部门提交商调人员申请、机关事业单位人员调配审批表、拟调人员档案、考察材料、档案审核报告和空编使用通知单等。从区外调入公务员(含参照管理)的,须由调出单位所属省部级公务员管理部门出具公务员身份证明。
   第三十四条  调入单位应当对拟调人员严格考察,重点考察遵纪守法、道德品质、工作能力等情况,对拟调人员人事档案进行认真审核,如实形成考察审核材料,并对考察审核材料负责。
   第七章  服务保障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应按人才引进协议、专门聘任协议等对引进人才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享受科研支持、岗位激励和生活保障等优惠政策的依据。
  人才引进变动情况应及时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三十六条  自治区整合现有涉及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等方面的资金,统筹安排,合理使用,发挥最大效用。根据需要增加自治区人才开发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人才引进所需经费从“草原英才”、人才开发资金、科技专项资金等现有人才方面的资金中解决,不足部分由各级财政安排。企业和其他非财政拨款单位引进人才所需资金自行解决,各级财政可给予适当奖励。
   第三十七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人才引进工作经费。有关单位应严格按规定使用管理,加强监管,确保专款专用。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本办法施行之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包头市出台《加强重点领域人才工作十项措施》

 

  近日,包头市出台了《加强重点领域人才工作十项措施》,进一步明确引才、用才、留才各项新规办法,突出服务功能,全力做好新时代“筑巢引凤”这篇大文章。

  ■培育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

  人才支撑是推动高质量发展的最强动力。包头市将紧紧围绕优势特色产业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培育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刚性引进“两院”院士、国家科技进步一等奖获得者、国家“千人计划”和“万人计划”专家以及相当层次的国内外领军人才(团队)来包创新创业,采取“一事一议”的办法,给予相应奖励或政策资金支持,享受相应服务保障。

  对事业单位柔性引进的上述人才,每年将给予10—30万元经费支持。对企业柔性引进的上述人才,视情况给予相应政策资金支持。每两年评选一次“鹿城英才”,对入选的个人、团队、示范点分别给予2万元和8万元、8万元资金支持。设立引进人才“伯乐奖”,对引进人才工作成效突出、效果明显的地区、单位和个人,由包头市组织人社部门评审认定后,最高给予50万元资金支持。

  “我们希望通过搭平台、建载体、优生态等方式,放手支持广大高层次人才在科学研究、民生工程等领域中发挥作用,把个人梦想融入城市梦想和国家梦想,为高质量发展凝聚最强动力,为‘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国梦的实现汇聚力量。”包头市人才领导小组负责人说。

  ■培育引进重点领域专业技术人才

  体制新,人才聚;机制顺,活力增。专业技术人才选拔培养也不例外。围绕实施教育质量提升三年行动,包头市将大力支持高素质教师队伍和教育工作者队伍建设,依托教育部直属院校教育资源,组织开展“领航校长、卓越教师”培育计划。支持教育系统面向国内“双一流”大学(原“985”“211”院校)和教育部直属师范院校自主招聘优秀毕业生,大力引进一批市外名优教师。加强名医人才培养,支持医疗卫生机构与国内外著名医疗机构、医学类高校开展合作,培养引进一批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才。鼓励和支持医疗卫生专业技术人员带薪赴外进修培训。同时,将统筹抓好城建、环保、规划、旅游、金融等行业领域人才培养引进工作。吸引国内“双一流”大学来包联合办学,培养研究生。

  ■培育引进高技能人才

  新形势,新常态,面广量大的技能人才无疑是我市创新发展的重要力量,也是产业转型升级、人力资源优化的重要支撑。包头市将大力实施“包头工匠”培育工程,对每名获评者给予1万元资金支持,并享受市级劳模待遇。对培养、引进获得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中华技能大奖”“全国技术能手”及相当层次奖项的高技能人才,对个人给予20万元资金支持,并给予用人单位10万元资金支持。组织和引导各类技能人才参加国内外技能大赛,对获奖选手及输送单位给予配套资金支持。试行高技能领军人才年薪制和股权期权激励,鼓励各类企业设立特聘岗位津贴、带徒津贴等,参照高级管理人员标准落实经济待遇。加大校企合作力度,推动高、中级职业院校与企业合作培养技能人才,市属高职院校和中职学校为包头市输送中级及以上技工,且与市内企业签订3年及以上劳动合同的,按每人500元的标准给予院校补贴。支持国家、自治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技能大师工作室、劳模(职工)创新工作室建设,对新增的给予配套资金支持。

  ■搭建招才引智平台

  高层次人才是助推城市发展的加速器。包头市将继续大力支持院士工作站建设,鼓励企事业单位创建院士工作站,对新建获批院士工作站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经费支持。支持博士后工作站建设,现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每新招收1名进站博士后,给予个人3万元经费资助;对新建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一次性给予10万元科研经费补贴。鼓励支持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来包设立分支机构或共建产学研合作机构,对现有和新建的根据运行情况,经评估认定后,每年给予20—100万元经费支持。将大力支持企业、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建设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等,对经评估认定的给予10—300万元经费支持。围绕全市重点产业、重大项目,每年遴选20个左右重点人才项目,给予5—20万元立项资助。

  ■推动“双创”基地建设

  创新创业的繁荣发展是激发城市活力的源泉。包头市将大力支持产业园区、行业龙头骨干企业、行业组织和高校创建众创空间、科技企业孵化器,一次性最高给予1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支持各地区、单位建设创业孵化基地,对经评估认定的国家、自治区和市级基地,连续三年分别最高给予60万元、50万元、40万元资金支持;对入驻创业孵化基地的企业和个人免收第一年的场地租金,后两年减半。加大创业贷款支持力度,高校毕业生全额贴息贷款最高额度为50万元;小微企业贷款最高额度为200万元,给予基准利率50%的贴息。完善创业导师信息库,对优秀创业导师给予3—5万元资金支持,为创业者提供免费创业培训。

  “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背景下,双创基地的建设已经成为吸引人才的‘强磁场’。”包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说,让创新创业人才广泛参与,将创新要素充分整合,包头市不仅要把这些专业引智平台打造成一张叫得响的生动名片,更要培育创客空间和众创生态,打造“创客天地”,释放出提升城市能级的创新活力,积蓄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竞争力。

  ■完善人才激励机制

  完备的人才激励机制能够最大限度地激发人才潜能,实现人尽其才。包头市将大力鼓励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科研人员带科研项目和成果离岗创业。经本单位同意后,离岗创业以三年为一期,最多不超过两期,离岗创业期内保留人事关系和基本工资(即岗位工资和薪级工资之和),并同等享有职称、社保等权利。同时,将允许高校、科研院所设立一定比例流动岗位,吸引有创新实践经验的企业家和企业科研人才兼职。鼓励人才携带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在本市实施转化和产业化,对转化项目经评审给予最高100万元资金支持。在包高校、科研院所科技人员以技术转让或者许可方式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收益,按不低于70%的比例划归成果完成人及其团队所有,由成果完成人与团队成员协商确定具体分配方案。

  ■保障用人主体自主权

  包头市将大力推动人才管理部门简政放权,市本级、旗县区政府将分别建立人才管理服务权力清单、责任清单、服务清单,充分发挥用人主体在人才培养、引进和使用中的主导作用。设立100个市属事业单位人才专项编制,市属事业单位在引进、聘用、调入紧缺急需人才时,经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核认定,报包头市编委领导同意后,使用人才专项编制直接办理用编手续。鼓励各旗县区参照市里的做法,自行在事业编制总额内单设一定数量的人才专项编制,解决引进紧缺急需人才用编需求。凡符合重点产业、重点项目、重点课题发展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紧缺急需专业本科毕业生,见习期直接执行转正定级工资待遇,视情况可初聘专业技术十一级至七级岗位,或直接竞聘管理岗位八级至六级职员,符合条件的可择优选任公务员。探索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各方面人才顺畅流动的机制和方式,引导人才向基层流动、向艰苦地区和岗位流动。

  ■优化人才服务平台

  探索在国内“双一流”大学建立人才引进联络站,对开展人才政策宣传和人才引进效果明显的联络站,视情况给予经费支持。在市县两级行政服务中心设立专门窗口,为各类人才提供公共服务。充分发挥包头大学生集聚公共服务中心作用,为来包就业创业大学生和各类用人单位办理人事代理、档案保管、社会保险、职称评定、权益保障等提供一站式服务。创建人力资源服务产业园,通过引进猎头公司、人才派遣、培训、测评、咨询、认证等不同类型和不同层次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构建完整的人力资源服务产业链。

  ■完善生活服务保障机制

  全力做好人才服务保障工作。提供1000套人才公寓(公租房),为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解决过渡性住房需求。鼓励和支持各地区建人才公寓,将人才公寓建设纳入地区公租房新建和购买计划,为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解决住房问题。健全完善高层次人才服务卡制度,为持卡人办理申报项目、社会保障、来包落户、子女教育、配偶就业、公积金办理、担保贷款、医疗保障等事宜开通“绿色通道”,指派专人提供跟踪服务。健全完善人才评价体系,注重引入市场评价和社会评价,建立人才项目入选专家退出机制。

  ■完善人才投入机制

  建立人才投入优先保障机制。认真落实《包头市高层次创新创业和紧缺急需专业技术人才服务保障办法(试行)》、《包头市设立科技创新引导资金的实施意见》、《关于实施“包头大学生集聚计划”的若干意见》等已有政策规定,每年设立1亿元人才工作经费,对各类人才、团队及项目给予相应的支持资助。设立人才创新创业投资基金,制定基金使用管理办法,建立相应审计和绩效评估制度,提升人才基金使用效能。

  “对于引进人才来说,一线大城市本身就具有磁铁效应,不引凤自来,所以相比于北上广深这些大都市,我市的引才工作更应该下大力气。这些年,危机感的倒逼,加上对‘求才若渴’的内生诉求,我们的人才引进确实下了一番功夫,也从人才的高地打造中尝到了人才驱动的甜头。不过,随着人才意识的增强,全国各地对人才的争抢必将进入白热化的阶段,从招商引资到招商引智,在这个大趋势下,我们出台了《十项措施》,进一步加大人才的引进和扶持力度,希望用我们的诚意邀请更多人才来包头实现理想。”包头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说。

  ■设立市属事业单位人才专项编制

  人才资源是第一资源。为了配合《包头市加强重点领域人才工作十项措施》的落实,充分发挥人才在促进全市各项事业“提档升级、争创一流”中的重要作用,在严控总量的基础上,包头市将设立人才专项编制,以保障市属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的用编需求。

  按照“特需特办、人编对号、人留有编、定期转编、人走编销、循环使用”的原则,此次确定的市属事业单位人才专项事业编制为100名,并实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专项编制、专项使用的管理原则。

  “此次设立的人才专项编制与引进的人才挂钩,人编对号,不得挪作他用,对引进人才调离用编单位的,人才专项编制予以收回。对留用的人才如本单位有空编要及时占用本单位空余编制,退还人才专项编制,以便人才专项编制循环使用。”包头市人才领导小组工作人员说。

  “人才专项编制主要用于编制相对紧缺的高等院校、职业学院、中职学校和市属中学、医疗卫生机构、文化科研机构、农牧林水机构和其他事业单位引进高层次和急需紧缺人才。”关于专项编制的使用范围,该工作人员说,凡引进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以及相当层次的人才、进入中国科学院院士增选及中国工程院院士遴选的有效候选人、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二等奖及以上获得者、国家重点学科、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学术(技术)带头人、具有国内外知名高校或科研院所的博士、博士后经历或者取得较高学术成就的、世界技能大赛金、银、铜牌和国家级一类技能竞赛前五名获得者、取得正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学位的专业对口人员或者经包头市人才工作协调小组确定引进的其他高层次和紧缺急需人才可以申请人才专项编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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